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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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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各驻明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04年12月28日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闽政[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积极运用教育方法,疏导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预案、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

  3.分级负责。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4.协调配合。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5.依靠科学。坚持依靠科技防灾减灾,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报,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处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6.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三)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处置

  (一)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大雪、寒流、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化学危险品、剧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刑事案件、涉港澳台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响应级别

  Ⅳ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县(市、区)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响应。发生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县(市、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或需市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县(市、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需要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市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Ⅱ级响应。发生跨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县(市、区)政府联合应急能力或市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或省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I级响应。发生跨市或省内难以控制并有向全省或周边省份扩散的态势,超出市政府应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设立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要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省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IV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视情派出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Ⅲ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县(市、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市有关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配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4.Ⅰ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响应的:

  事发地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态势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并立即向市政府汇报。

  市政府迅速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直到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市、县(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的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市、县(市、区);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扩大应急求援主要是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各县(市、区)需要市扩大应急救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需要省扩大应急救援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

  (四)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同时向省政府、省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周边县(市、区)的要同时通报周边地区政府。涉及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的应予注明。

  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以文字形式上报。首报突发事件,可先对其基本事实作简明报告,然后再及时、深入续报详细情况。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向省直相关部门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负责接收全市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应急参考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受灾受损情况以及扩大应急等情况,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市直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要求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包括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进行增援;

  ——启用市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

  ——请求驻明解放军、消防、武警部队给予支援或协助;

  ——坐镇总指挥部,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或靠前指挥处置工作;

  ——到现场视察,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看望抢险救灾人员,并慰问有关人员;

  ——上报省政府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市政府通报情况;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请求毗邻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或协助;

  ——扩大应急,请求省有关部门增援或应急救助;

  ——发慰问电、贺电;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六)善后工作

  1.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2.恢复与重建。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与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拨发救灾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行政机关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经济补偿等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5)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根据受损评估报告,制订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帮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七)新闻报道

  1.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F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导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市人民政府及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把关。现场处置机构新闻组要及时与市新闻办联系,对媒体采访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按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要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回答境内外记者的提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发布与应急准备

  (一)预测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的信息由省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和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发布。

  (三)应急准备

  1.Ⅱ级预警准备。接到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后,市政府将视情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

  2.Ⅰ级预警准备。接到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后,市政府迅速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3.预警解除。市接到省宣布解除警报后,市政府立即向全市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四)应急参考措施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Ⅰ级、Ⅱ级预警报告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以及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下列措施供领导参考:

  ——对应急准备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开专门会议分析和研究对策;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在电视上发表讲话;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为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和履行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专项指挥机构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领导小组、中心(如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等)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报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日常工作机构

  市直各有关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单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Ⅲ级以上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处置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明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水运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2.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市卫生局、农业局、环保局、市第一医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3.人员安置组:由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4.警戒与治安组:由市公安局和武警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5.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6.应急通讯组:由市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7.综合信息组:由市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下情上传与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8.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9.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0.生活保障组:由市级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现场抢险人员,指挥部及其各工作小组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11.技术咨询组: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12.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市外侨办、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采访等工作。

  13.事件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14.突发事件评估组: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15.社会动员组:由市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和安排;勘查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五)应急机构

  各级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电力抢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险公司等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项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定、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大型建筑物倒塌、建设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设施(自来水、燃气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环境污染(含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贸委会同市电业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输电电网、发电厂、配电网等电力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单位分别负责制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重要商品异常波动与供应紧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经营秩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价格异常波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粮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粮食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人行、银监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辖区商业银行、信用、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包括重大集会、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置越级来市集体上访及非正常上访事件现场处置应急预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特种设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民族与宗教问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水利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森林火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动植物疫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转基因生物、新传入境有害生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震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地质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及其可能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案。

  市外侨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我市涉外、涉侨、涉港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外国媒体来明采访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公路、港口(码头)、内河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南昌铁路局永安车务段负责牵头制定处置铁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应急预案。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重点是做好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三)应急队伍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明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四)交通运输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各级公安、交通、公路以及铁路等部门负责。

  (五)医疗卫生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队伍、设备、救治药物、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六)治安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负责。

  (七)物资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并适时进行更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各级发改、经贸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经费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经费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专项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组织社会捐赠,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

  (九)社会动员

  重点是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紧急避难场所

  重点是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发改、建设等部门负责。

  (十一)技术储备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数字福建”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与全省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人才与专业队伍数据库,明确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十二)城市生命线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各级建设、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负责。

  (十三)监测

  重点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并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防汛气象、水文预报、地震、国土资源、畜牧水产、环保、卫生、公安、安监、农业等部门负责。

  (十四)其他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管理办法。建立预备征用设备、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有关数据库,明确拟被征用设备与设施的单位、名称、用途、地点等。由有关部门和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公布报警电话,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应急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演习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八、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抄报市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要依照本预案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要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

  九、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十、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4]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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