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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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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办发[2004]2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搞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关系到成都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省属在蓉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中央、省属在蓉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我市承担。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负责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电力和冶金等行业或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在蓉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三、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网络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改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依法监管,努力提高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掌握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其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监管网络。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时报告、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以及年度计划、总结,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检查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改和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正常开展。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属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五)推广经验,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不少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创造和积累了一些经验。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同时,注意学习、借鉴、推广他们的经验,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中央、省属在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有关区(市)县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一旦接到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以下级别的事故,除省直接监管单位外,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批复结案。

  市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委会批复结案。除市建工集团、二级资质的运输企业、市级旅行社外的市属企业发生的一般伤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在征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同意后批复结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省直接监管企业名单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川石油管理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南石油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

  062基地

  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

  水电五局

  水电七局

  四川白水金矿

  也包括上述单位的下属企业及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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