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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水平,现将《浙江省民政厅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民政厅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规范工作流程,减轻灾害损失,增强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的响应等级、民政部门的职责及《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4]6号)确定的工作重点,制定我厅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 根据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预警预报,对我省范围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四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10%,小于15%; (2)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10%,小于2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01%,小于04%; (4)因灾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人员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 (6)发生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工作流程如图1.流程图1(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四级响应后,迅即报告分管副厅长,救灾救济处安排人员值班,其余人员实行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灾情发生7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政府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4时前要求灾区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2、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后,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视情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民政部。 3、灾情评估 (1)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省政府、民政部。 (2)视情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4、综合协调 (1)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5、即时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处处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报告分管副厅长。 二、三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15%,小于20%; (2)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20%,小于25%;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04%,小于07%; (4)因灾造成2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7%; (6)发生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工作流程如图2.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三级响应后,迅即报告分管副厅长、厅长,救灾救济处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厅救灾预备队员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报告分管副厅长、厅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民政部,并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水利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2)灾情发生7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政府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4时前要求灾区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直到灾情稳定。流程图23开展紧急救助 (1)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2)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1)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省政府、民政部。 (2)视情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1)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支持。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3)及时落实省政府有关抗灾救灾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视情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帐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即时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处建议、分管副厅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厅长。 三、二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20%,小于25%; (2)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25%,小于3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省总人口的07%,小于1%; (4)因灾造成40人以上,70人以下死亡;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6)发生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工作流程如图3.流程图3(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二级响应后,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外出,救灾救济处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厅救灾预备队员、驾驶班24小时待命。厅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1)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报告分管副厅长、厅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省政府、民政部及厅领导,并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水利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2)灾情发生7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政府及民政部初步上报灾情。 (3)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14时前要求灾区地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4)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3、开展紧急救助 (1)如发生可预见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救灾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以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建议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2)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3)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省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和省政府。 (4)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及时落实省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1)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政府、民政部。 (2)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1)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省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 (2)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3)及时落实省政府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1)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2)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全国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3)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即时工作报告 (1)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灾害总体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处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厅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四、一级响应 (一)响应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5%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省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 (4)因灾造成死亡70人以上;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6)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二)启动程序。工作流程如图4.流程图4(三)响应措施 1、启动一级响应后,立即向省政府、民政部报告,建议省政府启动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2、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灾情发生7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省政府及民政部上报灾情。 3、接到灾害信息后,迅即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省政府、民政部,并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水利厅、地震局、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以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民政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建议: (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委、省政府派出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3)省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4)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5)根据灾情程度,建议省政府呼吁全国性或国际救灾援助。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7、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及时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四)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救济处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厅长报分管副省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五、工作规程的修订和完善 本工作规程由救灾救济处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人员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修订,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后发布。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职责及组成人员 民政厅成立应急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综合)、灾害信息和报道、救灾捐赠、后勤保障4个工作组。 一、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厅长 副指挥长: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救灾处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计财处长、优抚处长、低保处长 职责:负责指挥整个救灾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汇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救灾工作指示精神;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筹集、拨付救灾资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和灾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组及职责 1、紧急救援(综合)组 组长:救灾处处长 成员:救灾处、计划财务处、救灾预备队员。 职责: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提出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方案;要求受灾地区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受灾地区灾民生活安排应急措施的落实,对灾区地方政府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负责制定救灾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工作综合协调会。 2、灾害信息和报道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救灾处长 成员:救灾处、办公室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按规定时限收集、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赴灾区评估灾情,组织召开灾情损失评估会,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向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负责对外发布及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信息。 3、救灾捐赠组 组长:救灾处副处长 成员:救灾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 职责:负责救灾捐赠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分配和公告捐赠款物。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救灾处、办公室有关人员。 职责: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提供救灾车辆保障。制定值班计划,确保办公室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