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和规范舆论监督工作,保证舆论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提高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和实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舆论监督,是指省内新闻媒体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者公开报道的方式,对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露并促使其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媒体,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二)遵守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忠于事实,准确报道,坚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条 舆论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严格自我把关,各地方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改进和推动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方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第六条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舆论监督工作;加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舆论监督工作程序,保证舆论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

第七条 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对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上级领导有批示的,要及时报告。

对于被公开监督报道的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有关问题的整改过程和处理结果,保证舆论监督的实际效果。

对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或者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该报道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依照规定进行的采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依法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法定信息公开范围内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活动和人身安全。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因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新闻媒体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省委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舆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向新闻媒体提出采访建议,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积极、正确地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采访中掌握的重要情况或者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党和国家机关通报。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采访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被监督对象的意见,确保采访、报道的事实准确无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应当把握好时机,掌握好尺度,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改进工作,促进发展,不得渲染、炒作。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新闻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守则,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程序,坚持请示和稿件送审制度。

舆论监督稿件刊播前,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要通过内参反映;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出现报道严重失实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被报道者造成名誉或者其他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报道中故意歪曲、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有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搞有偿新闻、敲诈勒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省内新闻媒体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委宣传部商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海南省委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共海南省委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机关2004年优质服务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