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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经市委研究同意,现将《中共绍兴市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我市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票决制实行的范围主要是指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具体为:由市委决定及提名、提议干部职务(兼任职务、军转干部安置、人武部干部的地方党委职务)任免,换届候选人提名,因提前退休或辞职需免去职务等干部任免事项,需提交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对于省管领导干部职务(兼任职务)任免,试用期满领导干部转正,上级下派(外地来绍挂职锻炼)干部职务任免,双重管理部门就干部职务任免征求市委意见等干部任免事项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但不票决。 二、基本要求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为有效; 2、认真进行讨论酝酿,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再进行表决; 3、常委一人一票,对拟任免人选逐个无记名划票; 4、当场计票,按得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二分之一以上为获得通过。 三、工作程序 1、提出名单。市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填制成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介绍情况。组织部领导介绍拟任免干部人选的有关情况和任免理由。 3、充分酝酿。到会常委对任免事项,开展认真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此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不列入表决范围,暂缓作出决定。 4、投票表决。与会常委在表决票个人意见栏内,对所任免的干部表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表示同意的画“O”,反对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未到会常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常委投票表决只能对拟任免人选填写自己的意见,不得另提他人。 5、形成决定。由组织部的同志负责统计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的为通过。常委会上没有形成任职决定的,其空额职位由市委组织部按照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不搞临时动议。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市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票(略) 2、市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计票结果(略) 中共绍兴市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共绍兴市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绍兴市 绍市委[200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