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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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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委发[2004]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九五”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明显好转。但是,我省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和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超过环境容量的60%以上,水、气、渣污染物排放总量居西部各省(区、市)之首。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1049条河流中,70%以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岷江、沱江、嘉陵江(以下简称“三江”)三大水系的污染尤为严重。重要区域的工业废气排放总量有所增加,结构性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部分地区城市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特别是危险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安全处置,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全省生态环境仍然比较脆弱。环境问题已经直接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危及到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环境保护是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四川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重大战略工程。各地、各部门必须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局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紧密结合实际,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围绕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突出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强化工业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依托、整体推进。通过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条件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强化政府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保事业,建立环境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科技攻关,推广应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点实用技术,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夯实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技术基础。

  ——坚持重点突破。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整体推进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努力营造高质量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度削减,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为加快四川发展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的环境基础。

  ——环境质量目标。2010年前,主要江河段水质达到ⅠⅠⅠ类以上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0%,重点城市区域水环境质量达到水域功能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ⅠⅠ级以上标准,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0万吨以内,酸雨显著减轻。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目标。完善省级核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州)两级辐射环境管理体系,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持电磁辐射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生态建设目标。2010年前,新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万平方公里,年均新增人为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内,土壤侵蚀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20%,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

  二、突出“三江”治理,加快水环境保护

  (一)加快“三江”流域水环境整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三江”流域为重点,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努力实现“三江”流域和32个城市水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强化流域内化工、制革、造纸、印染、食品酿造等水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清理整顿和限期治理,对全省挂牌整治的重点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二)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城乡人民饮水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地规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坚决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加强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积极开辟备用饮用水源。重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定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三)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小流域综合治理作为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抓紧制定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紧密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水土流失。到2008年,全面完成32条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任务。

  三、加大防治力度,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严格按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指标安排各地的建设项目。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项目的审批。坚决禁止“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在招商引资中,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防止污染转移,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引入我省。对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并实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其主体工程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二)加大老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2005年底前,全省工业污染源要实现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重点行业的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控制。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建立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严格依据省政府核定的本辖区环境容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其分解实施方案。按照核准的排污总量向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污企业可以将削减下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排污企业。严禁无证排污、超量排污。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对污染源的监控。2010年前,完成全省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网监控。

  四、强化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一)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力度。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按照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建设项目,切实搞好城市污水处理管网配套设施建设。2010年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成都市主城区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严格搞好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的收贮管理和安全处置,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各市(州)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和成都、攀枝花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噪声防治及辐射环境管理。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发展以气代煤和以电代煤,控制煤烟型污染。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全天候监管。开展城市油烟整治工作,依法关闭设在住宅楼内的污染扰民严重又无治理条件的餐饮娱乐单位。加强汽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2010年前,全省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市气化率达到85%以上。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分区,防治建筑、交通运输、商业贸易、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噪声污染。加强对核企业、核设施的管理,确保核安全。加大放射源使用及废源收贮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防辐射事故发生。防止电磁辐射污染和光污染。

  (三)积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小城镇。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营造最佳人居环境的高度,切实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积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小城镇。进一步强化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绿化美化工作。实施城市河道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努力建设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体系,优美、舒适、和谐的人居体系和现代、文明、各具特色的环境文化体系。到2010年,建成环境保护模范城市5个,环境优美小城镇50个,生态小区200个。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创模城市达到35以上,其他城市达到30以上。

  五、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一)加强生态工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森林、草原、矿产、野生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尤其要全面开展“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高流域内林草植被的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含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和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到2010年,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15%.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

  (二)严格生物物种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我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机制,保护生物物种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和进口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物种的入侵。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污染源的整治力度。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降低农药、化肥污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尽快实现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减轻渔业养殖对水体的污染,调整渔业水产布局和产品结构,适度控制网箱养鱼。努力推进农村沼气和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

  (一)积极探索循环经济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形成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生态农业为中心,发展循环型农业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逐步建立企业内部的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共生企业(产业)间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区域和整个社会的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大力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的产出效益。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大力提倡绿色消费,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

  (二)建立循环经济目标体系。到2010年,全省要初步建立各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标准、价格体系、评价指标等体系。建立3至5个循环经济试点市、县(市、区),创建80个生态示范县(市、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面达到30%以上,在重点行业建成20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50个工业产业生态园区。废水回用率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用1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良性循环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完善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措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点,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夯实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研究。抓紧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税收、生产力布局等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产品的标识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公众绿色消费,夯实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基础。加快环保产业发展,逐年提高我省环保产业产值在全省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到2010年,环保产业产值达到全省生产总值的2%以上(年均增长20%)。努力将环保产业尽快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七、加快制度创新,提高环保能力

  (一)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促进污染治理产业化。依托已有市场,积极创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市场体系,加快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步伐。在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等方面,不断提高市场化程度。抓紧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二)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环境保护技术手段。大力加强环保科技研发,重点围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节水、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破坏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生态恢复和重建、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等组织科技攻关。开发投资少、效率高、简便易行的脱硫、除尘、水处理和监测计量等设备。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为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搭建环境保护筹资平台。制定全省中长期环境保护投资规划,争取和用好国债资金,建立政府投资、社会筹资和金融机构贷款等多方参与的环保投融资体系。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加强国际国内合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外来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BOT、TOT等形式参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费,并主要用于企业污染治理。省物价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等部门尽快制定城市垃圾和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完善收费办法。建立省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节能、节水、清洁生产以及“废水、废气、废物”的综合利用等源头污染的治理项目。

  (四)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水平。重点制定生态省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有法可依。增大投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监测、监察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在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和执法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及纪律责任。采取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使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环境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在“三江”等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周边地区建立实时跟踪监控网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预警预报。对重点监控对象按功能、行政区划实行分段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分级管理,完善监测方案和监控设施,加密监测频率,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动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定期发布环境质量公告。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环保工作协调机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环境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统筹考虑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严格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与经济指标一起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和限期完成目标任务,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意识。加强基本国情、基本省情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新闻舆论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典型。各级教育、劳动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境保护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积极发动、组织和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单位”、“环境教育基地”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环境诚信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良好社会基础。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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