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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组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渝国资文[2004]109号)收悉。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重庆轮船总公司(含重庆市海运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客轮总公司等7家市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为基础组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 二、原则同意《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三、交运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列入市属重点企业管理,由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交运集团对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由市国资委和市交委共同监管。 四、交运集团暂以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等7家企业2003年末账面国有净资产总额作为资本金登记注册,待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重新变更登记。 五、交运集团所属企业享受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保持不变。交运集团成立后的国有土地收益,按照渝办发[2003]20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请你委会同市交委尽快做好组建交运集团的筹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完善集团组建的相关手续。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2004]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