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事业单位: 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节余偏高,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州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制定发布了《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延州政办发〔2002〕28号),2003年1月1日又调整了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大大降低了职工个人负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出现了参保职工门诊挤入住院、小病大养、住院挂床等违规现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连续两年透支。为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解决部分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及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住干部病房床位费等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利益,州人民政府决定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调整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其额度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现在的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50元、一级医院15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其额度为3001元至5000元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现在的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一级医院21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5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现在的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500元。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三、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对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标准)给予补助70%调整为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给予补助70%。 四、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所用门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含外报),在执行现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含外报),符合三个目录的,最高可支付15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门诊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补助执行原办法,5000元以上的补助80%,个人承担20%。 五、对享受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州直副厅级(在职、退休)以上干部住干部病房给予床费补助,其中住延边医院干部病房每天补助30元,住其他州直定点医院干部病房每天补助23元,补助经费从州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六、调整后的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