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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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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救助一人、稳定一家、影响一片的德政工程。《办法》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作了具体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以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政策,必须依法全面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政府同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保障金;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池单位及未纳入地税、财政部门征收、代扣范围内的其他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建立健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的奖罚机制

  安排残疾人就业和自觉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应当倡导并给予表彰。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继续安排下岗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以根据安排残疾职工数量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于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取信于社会,取信于残疾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29号)规定,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我国劳动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要将残疾人事业特别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其中;按照《办法》要求,未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年内要尽快启动;要研究和解决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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