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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届区政府第二十三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乡镇政府应按本办法组建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义务消防队实行“谁出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本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防火、灭火、消防宣传、抢险救援等消防工作,并协助周边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义务消防队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置火警专用外线电话一部,保证出警调动和平时工作部署的通讯联络畅通。 第六条 义务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5人,实行“1211”的配置标准,即:1名指挥员,2名前方战斗员,1名司机,1名后方供水员。灭火时,义务消防队应统一着装。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应设置消防车1部、移动式消防水泵1台及其它必备的消防器材(明细附后)。消防车应配置消防车库,且车位不少于2个,车库内应有取暖设备,保证车辆随时出动。消防车和洒水车在备防时应装满水,保证灭火的需要。 第八条 消防车不得挪作他用,除灭火救援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外,其他时间不得使用。 第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应从公安消防队退伍士兵、保安人员、职工或村民中选拔组成,年龄应在18—36周岁之间,队长的年龄不超过 45周岁。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将辖区义务消防队的报警电话、属地派出所电话和“119”、“110”电话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应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要经常组织业务训练,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消防技能比赛,并将训练、考核、比赛成绩与义务消防队员的表彰奖励相结合。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在接到火警出动命令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十四条 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消防队,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在扑救火灾及抢险救援时,根据火场总指挥员的命令,可以实施下列事项: (一)就近使用各种水源; (二)可断电、断气、限制用火、用电; (三)劝阻无关人员远离火场; (四)可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可拆除和破损毗邻火场建筑物、构筑物; (六)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第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在灭火抢险中,应随时向乡镇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通报火场情况。 第十七条 邻近乡镇发生灾害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协调调动其他乡镇义务消防队增援。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各乡镇义务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配置明细表 一、通讯器材:电台、对讲机、有线电话或无线电话等; 二、个人装备:战斗服、战斗靴、腰斧、手电等; 三、消防车上配备的必要器材: 1.两节拉梯1架; 2.单杠梯1架; 3.三寸、二寸半水带各5盘; 4.直流水枪2支; 5.泡沫枪1支; 6.开花水枪1支; 7.水带包布5块; 8.轻、重铁铤各1个; 9.20公斤泡沫桶2个; 10.泡沫吸管1条; 11.异型接口1对; 12.消火栓钥匙1把; 13.大吸水管4条; 14.小吸水管2条; 15.吸水管板子2把; 16.大闸1个; 17.帆布桶1个; 18.安全绳1条; 19.三通1个; 20.滤水器1个; 21.腰斧2把; 22.拉钩1个; 23.三齿1个; 24.板斧1把; 25.大铁锹1把; 26.木桥1付; 27.水带挂钩5个; 28.绝缘手套2付; 29.绝缘钳1把; 30.呼吸器2套; 31.8公斤干粉灭火器1个; 32.手搭消防泵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