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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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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马人才[200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金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附则

当涂县、各区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30日

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马发[2004]11号)和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下简称“五大类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用于奖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工作者等。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服务全局。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面向全市,

  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所在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二)突出重点。重点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公开公正。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及使用情况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我市急需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的资助;

  (二)优秀五大类人才选拔、培训项目的资助;

  (三)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及其他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的资助;

  (四)评选奖励市优秀人才和优秀人才工作者经费;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和人才工作重要活动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人才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人才办每年年初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预算编制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上年底或下年初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马鞍山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书》,连同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编制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预算计划核定后,由市人才办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市人才办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直接拨款至申请单位。

  (四)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提供配套资金,其金额不少于申请资助额。

  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市人才专项资金各项目总量的调控和管理,并对资助项目的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受资助单位应定期(半年或一年)向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或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人才办递交总结报告。

  (二)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对人才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用于其他用途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专项资金。

  (三)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由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追回。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人才专项资金。

  (四)从事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当涂县和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相应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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