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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的管理,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徐汇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以下简称公共查阅室)是指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的需要,区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 第三条 (管理及监督部门) 区档案局、区文化局、各街道(镇)负责公共查阅室的日常管理。 公共查阅室的管理工作纳入公共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区监察委员会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信息化委员会,对公共查阅室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四条 (网上查阅范围)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的电脑上上网查阅所有政府网站的相关信息。 公共查阅室的管理人员应当为公众查询除本区政府网站以外的其他政府网站信息提供方便。 第五条 (纸质版的指南、目录与公报使用规定) 公众可以在公共查阅室查阅《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也可以免费带回阅读。各管理部门要及时补充《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保证足够的份数供公众在公共查阅室查阅或者取阅。 《徐汇区政府信息目录》、《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只供公众在公共查阅室查阅。 第六条 (提供服务) 各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查阅室附近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记,为公共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电脑、打印机、桌子、椅子并提供饮用水,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关于收费) 各管理部门在公共查阅室依申请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按市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查阅室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对涉及的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张榜公示。 第八条 (信息化服务中心的职责) 区信息化服务中心应当为公共查阅室的电脑运行提供技术支撑与技术保障。 第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信息化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生效实施)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章 综合行政效能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七章 作风纪律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一日 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黄浦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条 区政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黄浦建设成为繁荣繁华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 第四条 区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切实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和合作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和局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九条 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核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条 区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自由裁量权。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门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转变执法、监督均属同一部门的状况。科学配置执法部门职责,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及时、准确、充分。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应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手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区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凡依法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本区内重大事项,必须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关系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建议,应事先报告区人大、区政协,听取意见,有的事项可通过向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深入的调查研究、基础性研究、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充分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综合行政效能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下达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合督查、督查考核和督查工作责任制等制度。重点加强对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督查。 第六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切实办理好人大议案和代表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重要工作。切实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项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并反映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基层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反映的实际问题,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认真听取,切实改进。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要重视社会和舆论监督渠道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建立健全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定期接待来访人员的工作制度。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办。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科学评估政府工作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区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查研究,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要内容精炼、注重实效。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和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搞公款请客送礼、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三十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