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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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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精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政办发[2005]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3,市财政负担1/3,县级财政负担1/3(我市8县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2/6,市财政负担1/6,县级财政负担3/6(我市8县负担的部分省财政给于适当照顾)。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按评估情况予以补贴。县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认真落实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减免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以下政策: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一)金融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认真执行省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支持20%,省财政负担56%,市财政负担6%,县财政负担18%.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免收我市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重点保护优质种禽资源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每套祖代种禽给予一次性补助,除省财政补助10元外,市县财政补助10元;对经省认定的父母代种禽场,县区视情况予以补助。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一)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搞好示范带动,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加强信息发布,促进市场消费市、县区农业、畜牧、工商、经贸部门和产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信息发布,积极帮助疏通渠道,扩大销售。在严格家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同时,加强宣传,普及家禽及其产品消费安全的知识,消除部分群众的恐慌心理,积极引导消费经检疫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九、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失业的职工,要按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社会稳定。

  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根据省要求,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超过3000人或养殖量较大的行政村,可增加1名,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与相临行政村联合选配防疫员。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每年发给500—600元的误工补贴,由县乡负担,市财政酌情给予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配条件、职责任务、审批程序,由市畜牧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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