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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原单位缴费比例22%的,调整为20%;原单位缴费比例16%的,调整为18%.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