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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嘉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打造法治嘉兴,建设和谐社会。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不懈努力,到2008年,政府行政管理改革有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纲要》和《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机制。修改完善《嘉兴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明确行政决策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于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和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相关的法律意见,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决策评价机构,定期对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提出调整和完善决策的意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嘉兴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程序、监督方式,落实决策责任。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3.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1.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着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令发布后,应当及时在嘉兴政报和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必要时应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备案审查后,也必须通过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对外公布。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凡是实施满一年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按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每两年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及时做好修改和废止工作。逐步开展规范性文件系统建设,完善相应的各项政策措施。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3.建立规范性文件解释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程序和权限。社会公众、有关部门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有解释权的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有解释权的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解释程序作好解释、说明。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三)转变和创新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1.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切实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每年年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必须向本级政府作出全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报告。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政府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落实。 3.依法规范政府的投资管理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 4.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逐步实现财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5.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促进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健全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制度,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确保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渠道内及时有效地解决。此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6.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责任。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落实。 (四)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 1.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行政强制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化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努力探索综合执法。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2.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法定权力。要推行案件流程管理,按照法定期限办理好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理由,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所应有的权利,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中存在的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的现象。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3.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无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的非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或实施机关必须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才能开展行政执法。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上岗执法。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4.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并建立案卷归档制度。制定《嘉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5.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修改和完善《嘉兴市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对县级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进一步完善评议考核办法,制定《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规定》。探索并逐步建立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五)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1.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城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中的职责。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滥用职权。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全面贯彻落实信访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信访局负责落实。 3.建立信访与复议、诉讼和执法投诉相互配合、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项工作由市信访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1.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落实。 3.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逐步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4.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坚决落实并严格执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规定,市和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送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没有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5.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定《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实行资格管理。探索建立解决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6.认真执行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具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赔偿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七)提高和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水平。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至少安排2次法制讲座。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落实。 2.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每年都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门知识的轮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将轮训成绩、行政执法等列入考核的内容,并明确相应的标准。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关键在于领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真正落实到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去。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和《意见》的具体规划和办法、措施,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从而不断推动我市各级政府工作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要把定期报告和年度评议考核结合起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部门,及时督促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认真落实省编委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文件精神,充实和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使之能够独立对外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自觉加强自身建设,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为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提供服务。要切实提高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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