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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安交警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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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安交警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调整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是市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闽政文[2004]336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制定的,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理顺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市公安局要与组织、编办、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基数的上收或下划、机关社保、财产等相关问题的交接和衔接工作,确保我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平稳过渡。

  三明市调整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三明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好我市交警管理体制调整,确保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平稳交接,促进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的批复》(闽政文[2004]3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二十公”精神,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公安交警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交通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改革目标。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批文精神,以交警管理体制调整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交警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工作的各项措施,全面提升我市交通管理水平和交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感,进一步锻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服务好、执法为民的交警队伍,为我市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秩序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调整内容

  (一)管理体制调整

  1.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文明确规定的时间,于2005年1月1日起落实执行三明市和10个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划归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为同级公安机关的直属机构,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警察业务部门的指导。

  2.对三明市区交巡警改革设立的三元、梅列交巡警大队一并划归三元、梅列公安分局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市局交警支队和巡警防暴支队的业务指导。

  3.现已设立的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建制划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建制序列,其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级垂直管理。

  (二)人员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调整

  1.按照省政府批文规定,除高速公路交警人员编制统一划为省级管理外,其他交警人员编制划归三明市公安局和10个县(市)公安局管理。省委编办随交警体制调整核拨给三明市级公安交警专项编制133名,加上市公安局原垫增给交警的公安专项行政编制29名,市级公安交警编制共计162名。目前市区交警实有人数150人(含公安行政人员35人,职工2人),其中支队机关实有91人(含公安行政人员15人)、三元交巡警大队实有人数28人(含公安行政人员9人、职工1人)、梅列交巡警大队实有人数31人(含公安行政人员11人、职工1人),三元、梅列交巡警大队的人员划归三元、梅列公安分局管理。支队、大队现在职交警(含离退人员)按成建制调整隶属关系,省公安厅已与市公安局举行了交接仪式,市公安局在编制到位的情况下与各县(市)公安局进行交接。

  2.调整后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组织人事工作由各县(市)公安局直接管理。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组织人事工作由市公安局直接管理;三元、梅列交巡警大队的组织人事工作并入三元、梅列公安分局一并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

  3.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实行垂直管理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为主管理、考察。根据闽政文[2004]336号文规定,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任免、调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正、副职,须征求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安局的意见,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干部调配,按照干部管理的规定,以及个人志愿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配备。

  (1)交警支队下派到各县市任职的,家属在三明市区工作,本人又提出申请要求回市区的,可以调回市区工作,保留原有职级,安排适当职务。

  (2)县(市)与县(市)之间交流任大队领导职务的,本人要求回本县(市)工作的,可以调回原县(市),但不安排领导职务,保留原有职级。

  (3)夫妻两地分居的民警,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调回配偶工作单位所在地,如配偶无工作单位,则按户口所在地及房产证为准。

  以上调整交接工作,必须确保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保交警人员编制和工资保障在2005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执行。

  (三)经费和保障调整

  1.经费调整。全省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和保障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从2005年1月1日起,市、县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款收入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各级交警部门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相应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其中:人员经费按交警实有在册人数核定,由同级财政拨给;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一倍以上标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尤其是办案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交警部门上缴的收入,各级财政应按一定比例返还予以重点保障。全市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列为同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2.资产调整。原交警支、大队的所有财产(房产、车辆、各类装备等)按照“谁使用、谁清查、谁保管”的原则,不论资金来源,逐辆、逐件、逐台进行清理造册后报交警支队,并经市公安局核实盖章后汇总上报省交警总队。各交警大队欠支队往来款未结算清楚之前,所有财产的权属暂时不变,不得转移、调用、变卖现有财产。交警支队现有财产全部待省公安厅移交市公安局后,纳入市公安局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使用;交警大队现有财产待市公安局移交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后,纳入县级公安局统一管理,统一调拨使用。永安、大田、泰宁、清流四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人、财、物收归市交警支队统一管理,便于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和全市交警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3.上收或下划基数。各县(市)交警大队经费以2001─2003年各县(市)交警大队上缴市交警支队的行政性收费收入三年平均数为收入基数,每年递增一定比率上交省财政。以市交警支队安排各县(市)交警大队的2001─2003年正常支出平均数为支出基数,收支对抵后,以差额数确定各县(市)财政的上收或下划基数;以省确定我市交警系统上收或下划基数扣除上收或下划给各县(市)财政的基数后作为市本级财政上收或下划基数。从2005年起,市区交警部门、各县(市)交警大队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大于基数部分全额留给当地财政,增资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安排。

  (四)调整后的交警支队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为指导、监督各县(市)公安机关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其对下主要职责和任务为: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2.负责支队机关交警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和民警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3.负责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由支队管辖处理的交通事故;指导各县、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协助处理特大交通事故和疑难案件;组织、指导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4.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程项目、技术装备的可行性论证以及交通安全技术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停车场(馆)、公交站点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协调、参与大型活动的交通警卫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参与辖区道路的交通流调查,根据需要增设、调换、更换道路交通信号;对安全管理相关行业的安全实施监督;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时期存在的问题,组织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5.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对全市车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审验和登记工作;对全市的驾驶员培训进行监督和对驾驶员进行再教育;负责对辖区上路行驶车辆的牌证发放和实施机动车安全检测结论的审核,办理机动车改装改型的认定审核;对车辆的制造、改装、维修行业进行技术监督;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检测站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6.负责交警支队机关的资金收支预算、使用、分配以及装备器材规划、定购、配发及交警被服管理、发放、无线电组网等。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全市公安交通管理计算机网络;负责道路交通管理高新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7.负责组织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8.对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负有责任的违法执法人员;负责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9.完成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步骤方法

  按照“积极稳妥、平稳对接”的原则,在确保我市公安交警队伍稳定、确保交通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路面畅通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实施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全市公安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陈华任组长,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俞大同任常务副组长,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新华,市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长高立,交警支队政委林新、市局办公室主任倪义福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政治部、办公室、装财处、交警支队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市局政治部人事处、市局装财处、交警支队政治处、装财科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交警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协调、推进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时限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确保调整过程中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确保交警管理体制调整到位。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市公安局已于2004年12月21日下发文件对全市交警管理体制调整期间的队伍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作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要进一步督促检查落实这些队伍管理要求是否到位,加强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民警的思想动态,确保队伍稳定和工作衔接。

  (三)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保安全就是最大的维护稳定,防事故就是最好的促进发展,少死伤就是最实的服务群众”的定位,加强路面执法,压事故、纠违章,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春运”的顺利开展。

  (四)稳步搞好交警管理体制调整。第一步搞好全市交警人事、编制管理权下放接收工作,确保在2005年1月1日前完成交接,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第二步搞好交警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原交警的人事组织工作档案必须跟着编制、工资走,市交警支队副处以上干部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委组织部管理,科以下干部的人事档案移交市公安局管理,各县(市)交警大队科以下干部的人事档案分别移交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管理。第三步搞好交警现有资产清产、核实、登记和划转工作。第四步在2005年“春运”结束后按照省公安厅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对交警支队、大队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总的原则大力压缩机关行政后勤人员,将警力尽可能多的充实到路面一线,通过内部警力的科学调配和优化组合,充分发挥现有人、财、物资源的最大效益。

  四、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坚决按照省政府批复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公安机关交通警察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保证政令畅通。市公安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有关人员编制、工资核定、经费基数、机关社保等问题的衔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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