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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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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发[2005]1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做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胡锦涛总书记还亲自倡导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体共产党员中开展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并带头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分别及时召开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就做好冬令和“双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具体部署。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提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冬令和“双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怀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把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把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要迅速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资金,夯实责任,明确时限要求,加大救助力度,及时把各项救济资金和物资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他们安全过冬,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2006年“双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今年以来,我省发生了多种自然灾害,给受灾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部分城乡低保户、贫困户生活面临一些困难。近期,中央部门和单位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开展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在做好中直部门捐赠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为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捐款捐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和基本生活问题,确保在12月30日前将捐赠物资全部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适当提高部分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了确保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各地申报的意见,同意在2006年提高咸阳等8个设区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咸阳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40—160元;渭南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40—150元;铜川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汉中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安康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45元;商洛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延安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榆林市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其他设区市的标准暂不调整。新标准的执行时间:除铜川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各设区市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因提高标准而增加的“低保”资金,由市、县自行解决。

  三、妥善安排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冬令生活。省上拟在近期安排2600万元救灾资金,要与农村低保资金一起安排,用于解决冬令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人口春节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各市、县要落实好配套资金,在保证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使他们能吃上饺子、吃上肉,愉快过节。

  四、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户”低保金增发工作。按目前享受的低保补差标准,2006年1月份给每个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增发一个月的低保金。各地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核实人数,摸清底数,落实资金,加快运转。地方各级民政、财政和街办(乡、镇)要明确分工,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春节前将增发的低保金发放到所有低保对象和“五保户”手中。

  五、尽快落实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补贴。为解决城市低保对象家庭的冬季取暖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冬季取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03号),要求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补助50元,补助时间为4个月。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已拨付各设区市低保资金专户。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确保在供暖期内将政府补贴及时发放到每个低保户手中。

  六、加强对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冬令期间受灾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把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放在心上,把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落到行动上。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地方各级配套资金,加大救助力度。要准确了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和监督,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项救助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各项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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