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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准确、及时地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成英文,方便国内外各方面了解我省的法律政策和投资创业环境,既是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也是扩大开放和对外交流,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法规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精神,现就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译审职责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并对翻译工作实施指导。 二、译审质量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谨的工作,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翻译工作职责制度,确保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保证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三、译审范围 译审范围为现行有效的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译审工作应按照涉外程度,坚持急用先译的原则分步进行。第一步先翻译与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翻译、审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拟翻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各起草部门自行确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起草部门组织翻译,并将英文翻译稿打印送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审核并出版发行。今年拟翻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起草单位确定后于二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从2005年开始,在确定立法计划的同时确定拟翻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凡已确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要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稿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对英文稿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须在省政府法制办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省政府法制办经初步审定后,将符合要求的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法制办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英文译本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六、翻译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组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翻译工作。要注意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以便于今后较好的开展译审工作。目前尚未配备专门人才的要借助社会力量完成译审任务。译审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给予保障。 西安市的译审工作参照此通知自行组织进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