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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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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乌党办发[2005]54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发函[2005]25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法发[2005]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受理信访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遇到特别重大、复杂且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由市长召集市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决定,以《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二、如有重大、疑难且涉及内容比较单一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决定,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对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三、对于正常进入程序,需要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办公会议进行研究,以政府办公厅政办字文件的形式对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四、对于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可告知信访当事人,直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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