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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办法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根据责权利的关系,下列单位、人员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对象: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5、市直(区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 6、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正职、分管副职; 7、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副局长。 二、缴交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凡列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范围的个人,每人每年按奖励金额50%的标准缴交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只交一次风险抵押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于每年的4月底前交市安委办代收后,转市财政专户储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条件 (一)对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县(市)区、市直(区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条件: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进行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予以一次性奖惩,考核结果700分以下为不合格,700-799分为合格,800-899分为良好,900分以上为优秀(满分1000分,具体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另发)。 1、各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或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两起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工矿商贸(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工业、商业)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至29人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责任事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2、市直(区直)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考核结果予以降等或定为不合格: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6至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2)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或道路交通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所在县(市)区或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二)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年内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3、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三)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的考核及奖惩条件: 1、认真抓好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经常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所分管部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所分管部门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四)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条件: 1、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没有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道路交通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积极完成中央、自治区、市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任务; 3、按要求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委办)召开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4、按要求完成市安委会(安委办)布置的各种安全生产任务;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年终由市安委会组织考评,全部达到以上条件的为合格,列入奖励范围;2至5项其中一项不完成任务的降一个等级,突破第1项指标范围为不合格。属不合格的扣除责任人的全部风险抵押金。 (五)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考核条件: 1、年终自治区考核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达合格以上; 2、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3、以年终自治区考核评定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的等级为基准,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道路交通二起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 4、年内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三起一次死亡10-29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5、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20%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列入奖励范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本单位全部责任人的风险抵押金。 四、安全生产责任的奖惩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合格的,退回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30000元;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奖励4000元、副主任每人奖励3000元; 3、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每人奖励1000元;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4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3000元; 5、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市直(区直)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每人奖励3000元; 6、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每人奖励4000元、分管副职奖励3000元; 7、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奖励3000元、副局长每人奖励2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开支。 (二)安全生产责任达不到合格的不得奖励,并一次性扣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金。所扣抵押金由市财政拨给市安委办,用于补充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