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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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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精神,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和内容

  从2005年4月1日起,实行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一使用和管理,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

  (一)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统一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把养老保险上年度的决算报表及下年度的预算报表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一起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测算后再经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于1月31日前编制出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表并上报自治区。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各县(市)区于2005年3月31日前累计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含财政专户和社保机构帐户两部分)一律就地封存;从4月1日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当期征缴、追欠及企业改制时按国家政策应划到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上述两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不得隐瞒、转移、挪用,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县(市)区相关责任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上划日期及操作程序由玉林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另文通知。

  2、市、县(市)区两级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开设

  (1)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

  ①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直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各县(市)区每月上划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收入户,该户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转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付全市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抚养补助费、保险关系转移资金等。

  (2)市级财政部门开设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①接收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划拨的补助资金。

  ②接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收入户的资金。

  ③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④接收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转的按市级统筹规定应由各县(市)区承担的缺口资金。

  (3)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

  ①养老保险费收入户。每月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入,然后按规定时限如数上划市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②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进行支付。

  (4)县(市)区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存在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上划;地方政府或财政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2006年底前全部归还。到期不归还者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收。

  (5)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挤占挪用资金由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收。

  (6)市级统筹后养的老保险业务管理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后另文下发执行。

  三、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一)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对象及项目

  (1)考核对象:市政府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考核其下属的组织实施部门。

  (2)考核的主要项目。

  ①养老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

  ②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收入和追缴欠费;

  ③财政部门履行职能的到位情况;

  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绩效与市级调剂补助挂钩的激励机制

  1、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期间,对全部完成市每年年初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内的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中补助;超出缺口控制数10%以外的缺口数(包含10%),由市统筹基金补助90%,县(市)区承担10%.

  2、对没有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所出现的基金缺口,在控制数内的基金缺口,由市从统筹基金补助70%,县(市)区承担30%;超出控制数外的基金缺口,由市统筹基金补助30%,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3、设立市级统筹奖惩制度。市级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及相关人员每年度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后,给予完成任务专项奖;不完成任务的,个人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充作养老保险业务经费。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特别奖,奖励有功人员和补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奖励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具体奖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严禁在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直接兑取。

  四、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全面做好市级统筹各项工作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县(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开展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本县(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承担年度基金出现缺口部分补助资金等。

  (二)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是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业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以上参保单位的收缴,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直参保单位的收缴工作,承担直接的社会化发放的责任,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工作。财政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市级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负责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收因不完成市级统筹目标任务或突破基金缺口控制数后,应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并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制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落实由于当地不完成目标任务或突破基金缺口控制数,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的预算安排,及时足额将上级追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费拨付到位,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三)有关各部门要围绕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履行应尽职责。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保证市级统筹资金帐户的开设和资金划拨顺畅快捷,协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力配合市级统筹工作,提供私营企业、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督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

  (一)市和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组织、审计、监察、人事、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参加的完善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二)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逐年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投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规范市级统筹工作流程,加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三)实行两级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未完成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任务或应承担的缺口资金不到位的,市人民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四)建立政府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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