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下简称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四条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

  第五条 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或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书面有效证明。

  (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盖章认定企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三)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四)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合格人员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发给按月领取生活费补贴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确认合格人员情况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送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生活费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二)生活费补贴标准随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办法调整。

  (三)生活费补贴从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四)按月领取的生活费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职工领取生活费补贴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合格的,本人凭资格证,按月到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领取生活费补贴。本人因身体状况或异地居住等原因不能到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领取的,由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上门或委托发放。

  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按月将发放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申请下月发放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 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发放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资格和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未参保情况进行认定,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核发资格证,负责相关资料汇总和报送,以及生活费补贴发放资金计划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按月发放生活费补贴和报送发放情况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实施生活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直接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全市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强化监管机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企业主管部门、街道(镇)、乡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费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领取生活费补贴资格,追回骗取的生活费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5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