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发布《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措施

  第三章 奖惩

  第四章 附则

 

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已经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等5种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时间和矫正表现制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分类矫正时,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章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措施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

  (六)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七)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八)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

  (五)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六)每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七)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六条 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

  (五)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六)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七)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区(县)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每月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科)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六)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七)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并报告活动情况;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条 司法所(科)对接受社区矫正不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管理,加强个别教育,每周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判、家庭关系、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和现实表现。

  第十条 司法所(科)对受到日常行为处分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从严管理:

  (一)加强个别教育,每周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二)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教育。

  第十一条 司法所(科)对受到日常行为奖励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从宽管理:

  (一)对获得表扬的,下一季度内减少个别教育1次;

  (二)对获得记功的,当年度个别教育每季度1次;

  (三)对获得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一般可以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司法所(科)应当在分类矫正的基础上,具体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中,具有良好表现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在季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积极接受教育矫正,遵守分类矫正的各项制度,表现良好的;

  (二)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时超量完成公益劳动的。

  第十五条 连续2次获得表扬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予以记功;社区服刑人员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3次表扬的,社区群众反映好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二)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四)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

  (五)违反外出请假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受警告处分后,在2个月内(剩余矫正期不足2个月的,在剩余矫正期内)仍出现第十六条 情形之一的;

  (二)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十八条 对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2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