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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医保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二、医保家庭病床的申请 (一)建床机构的确定 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保家庭病床,并就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具体问题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 (二)建床申请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医保家庭病床: 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三)建床申请的程序符合医保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建床登记手续。 三、医保家庭病床的费用结算和管理 (一)医保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二)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并不设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三)建床机构为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外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四)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建床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建床结束应及时书写撤床小结。 (五)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六)参保人员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建床并记录撤床小结。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四、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建床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由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并建立建床登记、病历书写与保管、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等医保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二)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冒名顶替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杭州市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