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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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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0日

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生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国家、省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以下简称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

  (四)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

  (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第三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采用现金发放形式,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第四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财政按5:5负担,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资格确认和退出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生活补助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现存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现存子女为收养子女的,同时提供《收养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村级初审和公示。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对象和上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逐户上门进行核实;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对象,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评议,并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经评议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再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月28日前报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申请材料应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乡级复核。乡镇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对村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 由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在《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审批表》或《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县级确认并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符合申请或退出条件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要在对象本人及配偶所在村、组张榜公示5天;有异议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当年4月30日前予以审批。审批完成后,于5月1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委报送《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新增花名册》、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花名册》、《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汇总表》。

  (五)市级抽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新增花名册》,按不低于30%的比例,于5月20日前对新增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进行质量抽查。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实际数量,确定所需资金,并于当年7月15日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对市级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8月15日前将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资金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于8月31日前将市级拨付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资金到位后,于9月10日前,将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第八条 生活补助金每年发放一次,由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于9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至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手中。生活补助金发放完毕后,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于10月20日前,将拨款凭证、发放资料等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确认。

  第九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当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测算数量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应当退出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停发生活补助金。

  (一)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死亡;

  (二)计划生育低保对象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三)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迁出(如迁入地为本市行政区域,须先从迁出地退出,再从迁入地重新登记上报);

  (四)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婚姻变动导致子女数量增加;

  (五)申报、登记错误;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形。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发放的生活补助金,收回的资金上缴县(市、区)财政。

  (一)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

  (二)伪造、骗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接受计划生肯低保对象财物的;

  (二)在对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进行鉴定、调查、审核、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计划生育低保对象漏报、错报或工作延误的;  

  (四)截留、挪用、贪污生活补助金的。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或调整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或对本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政(2008)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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