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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北恩施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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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北恩施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北恩施军分区司令部
恩施州政办发〔2007〕54号

恩施市、利川市、巴东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州防空警报设施能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报警信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区警报设施建设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警报设施的统一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规划、无线电管理、市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通信、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权限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各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警报设施的建设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已规划设点的单位应当给予人民防空部门警报器安装提供水、电等便利条件。

  六、已设有警报设施的单位,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并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警报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警报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向警报设在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批,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因拆迁导致警报设施损坏的,由拆迁单位修复或给予赔偿。

  八、架设警报设施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权属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权属变更之日起20日内,就警报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移交事项共同到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移交备案手续。

  九、防空警报器建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部门及行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专用频率,予以优先保障。

  (二)电信、广播电视系统,应当根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应急调度方案,保障警报控制所需的线路和频率的调用,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战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

  (三)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建警报设施时,应当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四)新闻媒体、移动通信、无线寻呼等相关行业,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接收、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做好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和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

  十、为应对洪灾、地震、火灾等严重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要求鸣放警报信号,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按规定鸣放临时信号。

  十一、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的专用频率。在防空警报音响覆盖区域内使用其他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防空警报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类同。

  十二、州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县(市)警报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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