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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6]1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