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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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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 财政局(2007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关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的相关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国家继实行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后,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以本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分别发放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1)本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村级、乡级、县级张榜公示均不得少于5天时间。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四)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制度的衔接

  1、扶助金发放标准衔接问题

  目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尚有交叉的地方,在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中,有一部分是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对这部分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标准就高不就低。

  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对独生子女伤残,年满60周岁,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自2007年起,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农村扶助对象,其日后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待遇。

  2、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衔接问题

  从2008年起,对农村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格条件的扶助对象的审核工作一并进行,两个制度的数据要分开上报,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中分离出来,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中不再包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部分。

  二、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宝应县、高邮市补助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提高部分由本县(市、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资金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其中:农村扶助对象通过“一折通”发放;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资料,按“实名制”要求,为扶助对象办理专用存折,扶助金直接打入扶助对象账户。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底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要坚决杜绝将扶助资金先拨给人口计生部门,再由人口计生部门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的做法。

  (三)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落实经费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协议,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名单,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发放扶助金。同时,要将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的建立、扶助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等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三、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在各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成立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市残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扶助制度工作。

  (二)评估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检查各地扶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2、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掌握扶助对象的数量变化、扶助资金的需求和扶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市“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实行政务公开、阳光操作和群众举报制度,尤其通过广泛深入宣传,使扶助制度的各项政策、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扶助制度的实施流程、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渠道等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加强社会监督。

  4、各级纪检、监督、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目标考核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扶助资金落实不到位和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扶助制度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严禁挪用、截留扶助资金,不得用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税费等款项。凡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扶助资金代理发放机构应严格履行代理服务协议,凡挪用、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服务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时间安排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5日前,制定《扬州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6日——20日。各地组织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扶助对象的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扶助金标准,扶助金发放渠道和办法等政策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培训相关人员,做好资格确认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12月21日——31日,各县(市、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扶助对象,并将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数据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做到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市残联、市公安局同时建立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同委托扶助金发放机构签定委托服务协议;落实扶助资金。

  第四阶段:2008年1月20前,各县(市、区)发放2007年扶助金。

  第五阶段:2008年1月25日前,各地汇总2007年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

  (宝应县、高邮市按省里要求,于2007年12月28日前分别将扶助对象数量报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和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其中有多少人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群体。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意义重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项惠民制度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扶助制度顺利实施。

  2、明确工作职责。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扶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重点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开展扶助制度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重点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重点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重点按照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重点对实施扶助制度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严格执行政策。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较紧,要求很高,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务必要严格坚持原则,严格掌握政策,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做到不错一人,不漏一人,保质保量地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限完成任务。

  4、建立长效机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一项需要逐年实施的制度,各县(市、区)要将这项制度的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部署,按照省《意见》、市《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作流程,每年结合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同时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目标人群的调查、经费预算、资金发放等工作,使之规范化、经常化。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水平,准确反馈信息。今后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书面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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