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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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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府办字(2007)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前   言

  为了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抚州,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04]545号)以及赣环控字[2005]34号的要求,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加强监管、防微杜渐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全市生态环境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环境应急预案》是《抚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资源,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计划和程序规范。

  《环境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应急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分级,以及预案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与职责: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体系、指挥机构职责、组织体系运行等内容。

  三、预防和预警: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监控、预防行动和措施的组织实施、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预防措施。

  四、应急响应: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应急处置工作响应程序和要求,应急结束的决策机制和发布程序。

  五、应急保障: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做出的资金保障、装备保障、通信保障、人力资源保障、技术保障及宣传、培训与演练、应急能力评价。

  六、后期处置:各级政府应做好的善后处理及逐步建立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

  七、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9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3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二级分级负责。市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协助省负责协调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县(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1.3.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的演练。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3.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1.3.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处在良好运行状态和外排污染物的达标排放,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4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或者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4.1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含大量耗氧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1.4.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1.4.3核污染事件和电磁辐射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事件可能引起跨省的区域污染危害,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者恶意袭击核设施,或第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含5人),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中毒51人—100人;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引起跨设区市的区域污染,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且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

  (5)丢失、被盗、失控第1、2类放射源。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重伤5人以下(含5人),或中毒21—50人;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丢失、被盗、失控第3类放射源。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第4、5类放射源。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6.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2超出县级处置能力,需要市级给予特别援助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6.3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市政府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见下图。

  2.2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抚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抚州水文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指挥机构职责

  2.3.1市指挥部职责

  2.3.1.1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其落实。

  2.3.1.2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

  2.3.1.3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3.1.4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3.1.5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2.3.1.6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3.1.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2.1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

  2.3.2.2传达市指挥部应急指令。

  2.3.2.3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2.3.2.4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当地政府的应急工作。

  2.3.2.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

  2.3.2.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2.3.3.1市环保局: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统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各地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省环保局和各地环保部门、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2.3.3.2抚州军分区: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2.3.3.3市公安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消防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2.3.3.4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

  2.3.3.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的预测预报,避免或减少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2.3.3.6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给排水基础设施功能。

  2.3.3.7市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纪律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3.3.8市农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3.3.9市林业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3.3.10市水利局、抚州水文局:市水利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抚州水文局负责水文水环境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期水文资料。

  2.3.3.11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2.3.3.12市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与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2.3.3.13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2.4组织体系运行

  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整个应急组织体系运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列如下:

  2.4.1发生。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分析和汇总,判定污染性质,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和省环保局。

  2.4.2报警。市指挥部视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分析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经批准后,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实施报警。

  2.4.3响应与处理。接到通知后,各级各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状况,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头行动,协同处理,立即投入应急响应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具体问题由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相关地区和部门组织落实。

  2.4.4结束与善后。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处置过后,由市指挥部牵头,各级各部门共同做好善后与总结工作。一是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和事后重建工作;二是修复各类生产设备、设施和受损市政工程;三是检查总结,找出应急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以利今后更好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各级环保部门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含辐射管理站)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3.2.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市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预警分级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预警颜色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预警,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发布预警公告。其中Ⅳ级预警由县(区)决定,Ⅲ级预警由市级决定,Ⅱ级和Ⅰ级预警由省决定。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在国家和省、市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构架下,依托各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级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的应用和运行体系。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强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中央控制室及指挥平台、无线移动通信指挥平台系统、指挥中心及通信网络日常维护系统、欠发达地区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网络运行管理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支援。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对可能引起跨省危害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4.1.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指挥部门组织实施。

  4.1.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4.1.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事发地的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采取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超出县处置能力,需要市级给予特别援助的一般环境事件;

  (3)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

  (4)市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及省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本预案启动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基础。

  4.3.2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省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4应急处置

  4.4.1信息报送与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和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市指挥部对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度执行。

  4.4.2处置措施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核事故与辐射事件应急响应方案》,以及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3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5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隔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事件通报与新闻报道

  4.5.1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市、县时,事件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省、市、县环保部门通报。

  (2)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省相关部门。

  4.5.2新闻报道

  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应当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新闻稿进行认真审核。对重大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的建议决定结果应急状态并由原发布预警部门公告。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4.6.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2)应急过程评价

  由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3)对于Ⅰ、Ⅱ级应急行动,市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市指挥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备案。

  根据实战经验,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等费用,保证环境应急机构的正常运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专家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市级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含辐射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6.2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备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指挥部负责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和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问题,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审定。

  7.2市级沟通与协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各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市之间的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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