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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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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发〔2007〕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1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熟悉、掌握这部法律。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3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举办的有关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范围。

  4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

  5全省各级普法主管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二)抓紧做好有关重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已着手就《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待其明确下发后,我们将认真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在抓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同时,要指导协助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应的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军区司令部和省武警总队,研究建立应急抢险救援及军地联合开展应急演练机制。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省建设厅牵头,指导各设区市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修订、审核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论证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全省范围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5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结合《陕西省2006年—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研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6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结合实施《“十一五”期间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应急队伍资源,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以公安、武警、军队为骨干和突击力量,以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企事业单位、社会救助团体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7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制订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制度。

  8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地方教材,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把应急知识和安全教育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和课时,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9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工交办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明确主管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10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一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交办、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海南航空公司大清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必要时安排专用交通工具的协调机制。

  1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三、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办公厅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级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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