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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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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劳社监(2007)320号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交通局、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交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监(2007)9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站场建设的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负有工资支付保证金代扣义务的建设单位(业主)。交通系统代建城建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

  三、为便于农民工维权,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交通行政部门按《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杭交发(2006)124号)权限划分分别开立一个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用于当地交通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归集和支付。

  四、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交通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对参加其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积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及银行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五、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六、施工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本项目)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 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等个人账户Q辖┟窆すぷ史⒎鸥鞍ね贰被蚱渌痪弑赣霉ぶ魈遄矢竦淖橹透鋈恕?lt;BR>  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和监理单位报送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企业没有按时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暂缓支付当月的工程计量款。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

  十、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及金额等事项,并按规定保存。

  十一、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考勤制度,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

  十二、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或农民工居住场所)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等权利,并公布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

  十三、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四、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垫资先行支付。

  十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发生经济纠纷,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时,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月支付,如连续2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致使施工企业停工的,农民工已付出劳动的应得工资报酬,施工企业不得拖欠或克扣。

  十六、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七、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八、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招标文中明确: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时;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扣除合同价的2%(每个合同段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作为代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按上款规定执行的项目,开户银行在收到保证金之日起3日内,将建设单位(或业主)代扣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九、保证金专户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因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保证金支付的,由负责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会签表》并提出意见,经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签后,开户银行凭此表将款项转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相关账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发。所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业主)在相应施工企业的下一月工程计量款中等额扣回补入。

  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施工企业账户。

  二十、萧山区、余杭区、各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建设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交通建设领域项目工程款计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动态。对因拖欠工资可能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苗头的,要及时做好劝告化解工作,并同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信访部门。

  二十一、建立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评价机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年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施工企业,降低一个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经理不得参加评优,施工企业不得以该项目参加评奖。不良行为记录将在“浙江交通网”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并记入施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抄告银行主管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要给予公开曝光。

  施工企业连续3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且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行政部门审查,可适当减免保证金。

  二十二、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每年的1月、8月前后,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及各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企业执行省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农民工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交通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五)未依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六)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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