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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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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劳社法[2007]19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我局行政管理及其执法的职责职能,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局制订并已向市报备的《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形成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协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基本目标

  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细化执法标准、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评议考核体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等手段,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保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合法、公开、文明、高效。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杭州市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部门(单位):本机关及4个具有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及局依法委托执法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适用本方案的执法内容:

  (一)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七项;

  (二)劳动保障行政监管四十一项;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百五十七项;

  (四)劳动保障行政确认(登记)十项;

  (五)劳动保障行政强制一项;

  (六)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五项;

  (七)劳动保障非行政许可审批五项;

  (八)劳动保障责令改正七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实施内部执法监督。

  二、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行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步骤,也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张建华为组长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属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指导、部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抓好责任制的具体实施。

  (三)注重部门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需要各部门(单位)以自身专业为基础抓好本部门(单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与其它部门(单位)做好配合、衔接工作。

  (四)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将法定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中要完善以投诉处理为主的外部监督制度和以行政执法考评及过错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内部监督机制,做到制度落实、监督得力,保证和促进依法行政及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不断推进我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

  Ⅰ。行政许可(共7项)

  一、未成年人特殊招工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劳动工资处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1)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3、《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劳动工资处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2)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培训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培训处处长和副处长、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分管副处长与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场地、设施进行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并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3)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培训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培训处处长和副处长、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分管副处长与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场地、设施进行核查;相关工作人员并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4)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五、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许可证(文件)印发等。会同市就业服务局对申办者专职工作人员资质、注册金及管理制度进行初审。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并会同市就业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条件进行初审,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对本局相关工作人员的初审工作进行督促。

  (二)工作流程(见图5)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六、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协调、督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负责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出入境就业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6)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协调、督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

  3、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市就业服务局境外就业服务部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出入境就业服务部主任负责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出入境就业服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文书制作、许可决定送达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工作流程(见图7)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Ⅱ。行政监管(共41项)

  (一)就业管理类11项(含对失业登记的监管、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对境外就业中介的监管、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广告及空岗的监管、对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监管、对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监管、对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监管、对外国人在杭就业监管、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备案)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培训处、市就业服务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培训处负责劳动预备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及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的落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监察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培训处处长负责规划、督促劳动预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工作;培训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劳动预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具体业务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督促监管工作;市就业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具体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二)劳动管理类8项(含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监督检查、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监察)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劳动工资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监察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劳动工资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劳动工资处处长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劳动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三)工资支付管理类3项(含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劳动工资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监察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劳动工资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劳动工资处处长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劳动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四)职业培训管理类6项(含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对职业培训实体的监管、对工人考核的监管、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监管、对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监管)

  1、责任部门:培训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培训处负责统筹组织和督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监察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培训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培训处处长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培训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五)社会保险管理类12项(含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监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监管、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监管、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管、对失业保险的监管、对工伤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付进行监管、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支付一次性赔偿进行监管、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的监管,以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书面合同备案)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计划财务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分别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征缴、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监管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管理、支付监管;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负责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支付以及参保人员待遇落实等具体监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监察检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工作人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计划财务处处长分别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监管的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市就业服务局局长按本单位业务划分分别负责具体督促落实监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具体监管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六)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

  1、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规划、组织监察检查,并组织对违法行为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做好监察检查及案件查处具体工作。

  Ⅲ。行政处罚(共157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机关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法规处

  (二)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1、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受理举报和投诉、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对属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属一般程序的非重大(不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实施处罚;对重大(符合听证条件)处罚案件,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处复审后(必要的再行提交局集体讨论)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2、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局对重大处罚案件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法规处负责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重大案件的处理提出复审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监督、指导做好处罚案件的案卷归档工作。

  (三)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四)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并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组织对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组织、对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组织讨论提出处罚意见;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并参与行政处罚法规依据、量罚公正性审核;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并做好重大案件处罚的复审工作,做好对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规范处罚案卷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对违法行为具体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及送达、案卷归档等工作。

  二 、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Ⅳ。行政确认(登记)(共10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

  1、责任部门:培训处

  2、执法岗位:培训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培训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培训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证件制作、案卷归档等。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对工龄的确认、对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对退休条件的确认、对退职条件的确认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

  2、执法岗位: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养老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文书、证件制作、案卷归档等。

  (三)工伤认定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

  2、执法岗位: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初审以及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

  (四)对失业事实的确认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执法岗位: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工作的规划、组织;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督促;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五)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登记

  1、责任部门:劳动工资处

  2、执法岗位:劳动工资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劳动工资处处长负责领导及审定;劳动工资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收件、初审以及文书制作、案卷归档等。

  (六)社会保险登记及定期验证和换证

  1、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执法岗位: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市社会保险局局长负责领导;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的受理、审核以及案卷归档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Ⅴ。行政强制(共1项)

  一、执法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采取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二、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1、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法规处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监察员、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及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及决定证据登记保存申请和期限届满后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意见的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证据登记保存建议提出、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等工作;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申请及意见的初审及相关工作的指导。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3、《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Ⅵ。行政给付(共5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基本养老金给付和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待遇的给付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 养老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养老金的发放以及死亡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养老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医疗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就业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做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四)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统筹组织、督促和协调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作

  3、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4、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具体组织、督促给付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5、《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一条;

  6、《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Ⅶ。非行政许可审批(共5项)

  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1、责任部门:养老保险处

  2、执法岗位:养老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养老保险处处长负责领导,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及案卷整理归档。

  (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责任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2、执法岗位: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负责督促、协调及指导工作;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与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沟通及统计工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负责对受理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和复核;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核定及案卷归档工作。

  (三)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1、责任部门:计划财务处、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

  2、执法岗位:局长、分管副局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市就业服务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局长负责领导,并对欠费核销审批;分管副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工作的协调;计划财务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提出报审意见并及时向局领导呈报;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局长、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市就业服务局局长负责相应险种欠费核销复审;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局内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受理及初审。

  (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复核;医疗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现场勘查)、文书制作、送达以及案卷归档。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责任部门:医疗保险处

  2、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医疗保险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3、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领导、督促和审定工作;医疗保险处处长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并对受理资料的实质性审查意见复核;医疗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资料的初审(形式性审查),对受理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现场勘查)、文书制作、送达以及案卷归档。

  二、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5、《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七十一条;

  6、《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Ⅷ。责令改正(共7项)

  一、执法内容

  1、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2、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职工培训;侵占职工培训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人员正当利益,影响培训工作正常进行;强令未经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3、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侵害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4、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伤残、死亡职工或童工一次性赔偿的。

  6、在集体合同签订中,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7、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

  二、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执法职权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局机关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法规处

  (二)责任部门职权分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局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依照本职责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进行业务指导;法规处负责监督、指导及检查。

  (三)执法岗位:分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及监察员、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

  (四)执法岗位职权分解:分管副局长负责督促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负责组织对违法案件查处,对处理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并对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决定书签署意见;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处长(主任)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法规处处长及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工作,并对责令改正的实施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负责对违法行为具体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及送达、案卷归档等工作。

  三、执法责任(如有违法,按照下列条款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4、《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5、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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