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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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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发展市场中介组织,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预防腐败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和《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市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已初步形成具有多种机构类别、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服务方式的组织体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介体系发育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到位等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失范,在从事中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势在必行。

  (一)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不断涌现,遍布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活跃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促进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发展,正确发挥其服务社会功能,对于减少社会主体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加速各生产要素的流动,保证社会经济活动在公平、公正条件下顺利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转变,进一步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职能转变,客观上要求大力培育、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以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经济管理职能。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中介组织受经济利益驱动,不顾职业道德与社会公众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诸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在组织招标活动中与业主、供应商或投标人串通,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设置各种明关暗卡进行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有利于增强中介组织的自律意识,加强对中介违规违法活动的惩处和打击,有效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解决市场中介组织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管理体系,促进中介组织依法设立、严格自律、诚信执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法律规范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仲裁法》、《广告法》《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拍卖法》等有关法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

  2、政府监管原则。中介活动事关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中介市场化,并不意味对中介市场放任自流。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中介组织登记、执业、收费、纳税、诚信、资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将信息公开的诚实原则贯穿到中介市场的各个环节,督促中介组织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3、行业自律原则。行业自律是中介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监管之下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实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重点

  要以规范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市场中介组织自身发展及其在从事中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1、促进中介有序发展。通过开展规范工作,着力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问题,特别是由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建设滞后问题;促进市场中介组织更加注重长远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引进现代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高素质人才,做大做强一批信誉好、竞争力强的龙头中介组织。

  2、促进中介规范运作。健全完善中介组织运作机制,堵塞漏洞,防止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借服务之名乱收费、超范围经营;利用行政部门职权进行业务垄断,强行服务、超标准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承接业务上压价格、搞回扣;发布虚假消息,欺骗客户以及其他扰乱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促进行业有效自律。进一步落实中介组织脱钩改制工作,做好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组建工作,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的制度约束力。

  4、促进政府监管到位。针对政“介”不分、行业垄断等问题,进一步明确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加强中介市场准入、交易规则、中介合同、利益分配、诚信体系等制度建设,健全对中介组织监管的有效机制。

  三、开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中介管理

  1、实行登记核准制度。中介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业务活动。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介资格(资质)证书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资格(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到该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在取得中介备案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本市以外的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或报备手续,并自愿加入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中介组织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自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有关材料。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工商、民政及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中介组织登记审核制度,从源头上把好中介组织执业准入和人员素质关;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市场活动的监管,建立招标代理、拍卖、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相关中介机构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管理办法,实行分类分库动态管理,既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促使中介组织自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资质等级,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愿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中介组织能够进入中介机构库,共同参与竞争。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要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诚信级别评价、诚信记录、诚信公示等诚信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中介组织违规失信“不良诚信名单”登记、披露制度。市工商局及中介组织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市场中介组织诚信公示平台,在福州政务网上设立网址,对中介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恶意竞争的不良诚信行为给予记录,并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示。二是严格不诚信中介组织的退出制度。凡是经审查确认被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工商管理部门、行政主管(监管)部门或建库单位应依法将其清理出本市相关中介机构库,并视其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中介业务,其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也不得以其它名称在本市注册登记新的中介组织或从事中介活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委托被列入“不良诚信名单”的中介组织从事中介服务。

  4、健全公开运作制度。一是健全中介代理机构公开、公平、公正产生制度。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过程中,中介组织和评估专家的选择应从相关的机构库和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产权交易中的拍卖机构实行公开竞价的办法产生,切实杜绝人为操作和干预;二是建立中介代理公示制度。市直相关部门要将各个市场化配置项目对代理机构的等级要求、确定的代理机构名称以及中介组织代理收费情况、代理过程的信息发布、代理结果等在福州政务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促进代理行为“阳光作业”。

  (二)加强行业自律

  1、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引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行业协会,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配合,提供优质服务。本市以外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自觉加入我市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2、健全行业规范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规公约、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和执业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组织专业人员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行业自律等规章制度,明确职业技术标准、职业准则和纪律、执业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等,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要加强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3、建立同业互查制度。行业协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业内中介组织执业资质、执业环境、执业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同业互查,促进同行业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4、实施行业业务报备制度。中介组织承接业务应报行业协会备案,并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工作,便于行业协会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

  5、严格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要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应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并就执业中了解和收集的有关政策效应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强化政府监管

  1、积极营造有利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1)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法制建设,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为中介组织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中介组织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中兼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本部门相关相近的业务活动。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凭借职权或职便,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有与中介组织明脱暗不脱、利用职权指定业务、收取费用、暗中参股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依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中介组织,同时不得强迫中介组织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无偿提供服务。

  2、落实中介组织脱钩改制工作。凡尚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中介组织,必须与原挂靠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并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扰乱市场。

  3、强化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既要依法支持中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又要严肃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是一项涉及诸多行业和部门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健全市场机制、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取得工作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要把开展规范中介组织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业务处室。要组织人员对全市中介机构及中介组织成立的行业协会登记核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并把开展规范中介组织工作与治理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各项工作。二是建立市规范中介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发改委牵头,成员由市工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国资委、房管局、物价局、司法局、贸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三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凡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市场中介组织负有监管职责,各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通报中介组织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中介违规行为特别是中介组织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监管合力。

  (二)注重制度建设。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开展清理工作,从中介组织的审批、登记、日常监管、举报、违规处罚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通过健全规章制度,把对中介组织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及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等配套办法。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依法依规查处中介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行中介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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