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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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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机构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共服务体系创造条件,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协调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依法行政。要着眼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秩序,严格执行规定的限额、标准和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做到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编办)是机构编制的主管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编委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各级编办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又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

  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专题申报、违反审批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编委、编办研究的重大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对严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各级党政机关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严格按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提请党委、政府转发文件,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及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提出具体意见;在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不得以改革试点等为名干扰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三、严格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一)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管理,全面调整和理顺交叉、重复的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调整,一项职能尽量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界定不清甚至存在分歧的,按照有利于基层、有利于群众、有利于被管理对象的原则划分职能,使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工作效率更高。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配置的职能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职能。部门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确需进行调整和增减的,应当协商解决,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凡部门自行调整、增加、减少的职能,一律无效。

  (二)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

  地方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超过限额擅自设立行政机构。市、县两级党政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并、更名等,必须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定,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分配下达。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和使用行政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层级内调整行政编制,但不得在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

  从现在起,各地要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超编、机关行政岗位使用事业编制等问题。到2010年,力争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

  (三)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的,也应从严审批,并应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条件。

  规范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要从严从紧控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增加编制的,按照主要从部门内部调剂的原则从严办理;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强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事业编制进行调节整合,实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对市、县两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和乡镇机构编制增长

  进一步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分别由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地方组织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各部门在安排工作或年度考核时,不得擅自对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四、规范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

  (一)报中央审批的事项

  1.全省及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2.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合并的,还应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3.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减、在不同层级之间调整。

  (二)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事项

  1.省直机关各单位的“三定”规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意见、与市州的事权划分意见。

  2.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3.市州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厅级领导职数的确定、

  5.省编委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三)报省编委审批的事项

  1.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的分配,以及在总额之内同层级之间的调整。

  2.全省各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分配, 以及需由省统一核定的全省性事业编制的分配。

  3.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4.省编办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编办审批的事项

  1.全省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机构的内设机构、省直党政机关正副处级机构、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市州正副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变更名称、加挂牌子。

  2.省直处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方案。

  3.省直和市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确定、增减。

  4.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由各地根据管理权限,比照省级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确定。

  五、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以往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文件进行清理,研究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和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完善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保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部门职责划分和协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执行到位,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不断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关机构编制标准。

  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加强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负责工资统发审核的部门才能办理审核手续,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支付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相应社保手续。

  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对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不得开设基本账户,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审时应责令其纠正。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超职数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进入工资统发、核定工资、户口迁移等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对巳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在规定职数出现空缺前,不得配备新的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对已超编进人的单位,在规定编制出现空缺前,不得新进人员。

  七、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实施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全面开通“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并切实加强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审j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机关及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领导讲话、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28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省委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省委
湘发(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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