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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其核心是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两个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把此项工作拿上手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学习活动,一是机关单位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学习《条例》,使广大干部、职工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形成积极、自觉地参与、搞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二是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搞好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三是深入开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工作。县政府将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由公安机关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进行业务培训,使与会人员熟练掌握有关规定,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条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一要明确安全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必须按《条例》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作为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二要加强安全监管。公安部门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三是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四、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严格申报审批制度。 凡在本县范围内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管辖范围:体育比赛、表演等活动;音乐会、演唱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以及庙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重庆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9、应急救援预案;10、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承 办 者 活动名称 申请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石柱府办发(2007)2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