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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政局: 为保障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等物资供应,满足灾区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决定对运输帐篷、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运输帐篷、过渡安置房等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价费(2008)0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