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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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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继续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运作,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各市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各市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与供沪烟花爆竹厂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负责制。

  (二)强化防伪。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电子防伪卷标。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卷标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卷标产品合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私自进货。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证”的模式。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总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布点规划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以及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中路至北京东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北面至黄浦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浦东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漕宝路,西至中春路、北至金沙江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9年1月25(除夕)至1月29日(年初四)以及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三)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春节期间组织力量加强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监管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单位擅自购买和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获准后方可燃放。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严格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加大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张贴公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实行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氛围。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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