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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依据省环保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不断巩固专项整治成效;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电厂、冶炼厂、化工厂专项检查,着力促进污染减排工作;集中开展对重点湖泊流域污染企业综合整治,保障重点湖泊休养生息。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 (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1.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下达的《环境监察通知》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2.检查2003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转来污染投诉事件处理处罚落实情况。 3.检查省级、市级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4.检查全市2006年以来突发环境事件查处落实情况。 5.检查2006年以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和工业排污口清查情况,采取措施解决松华坝水库、自卫村水库、宝象河水库总氮、总磷与粪大肠菌群超标问题。 6.对2007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是餐饮业油烟、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污染减排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1.查清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努力解决昆明第六污水处理厂等实际处理能力不够的情况,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 2.查清全市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直排等环境违法问题。 3.查清已建成火电厂、冶炼厂、化工厂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联网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必须完成的省级重点减排项目(含工程、结构、管理减排项目)以及2008年必须开工项目进展情况,坚决查处超标排放、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 (三)重点湖泊流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1.全面检查2007年以来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等流域内新、改、扩建工业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 2.全面清查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等流域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淘汰落后工艺装备,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四)挂牌督办事项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以下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1.昆明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导致甲醇储罐起火引发环境问题; 2.嵩明天南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泥磷污染水源问题; 经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对以下问题和企业实行市级挂牌督办。 1.昆明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生产导致甲醇储罐起火引发环境问题; 2.嵩明天南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泥磷污染水源问题; 3.安宁戴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4.云南云溪植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5.昆明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群众反复投诉,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挂牌督办事项所涉及的县(市)区,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相应的挂牌督办企业和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工作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环境保护重点城镇,要以整治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总量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要在2007年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要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其死灰复燃和设备转移,并淘汰落后工艺,进一步巩固减排成效。 4.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已纳入市级以上政府督办范围的环境违法案件,或者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按照云南行政问责制进行问责,同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确保全市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5.要进一步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督察工作。对已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半年内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国家重点污染源监管要求,加大监察性监测和现场巡视频次,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二)污染减排违法问题查处工作 1.要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请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要进行隐患排查;对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关闭封场未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要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对火电厂、冶炼厂、钢铁行业、化工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固体废物未经处理造成直排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 (三)重点湖泊流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1.要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停止审批“三湖”流域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滇池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2.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要加大滇池、阳宗海(昆明部分)等流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入湖支流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方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主要做法及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安全监察局、工商局等八部门领导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市环保局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列出全市不法排污企业名单,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严重污染环境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及要求,负责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于应取缔、关闭、淘汰、停产治理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其中,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并依法予以查处;针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停水等行政干预措施,由市经委监督执行。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强制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或因未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清理不力、整顿不到位,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可依据各地情况,扩大成员单位,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市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省级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级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湖泊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完善案件管理。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对象,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落实责任追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环境违法惩治力度。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行为。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检查与整治、总结等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成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于8月7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日忠、任世英,联系电话:6220898、6220889传真:6220889,电子邮箱:jianchahrz@163.com)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至9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滇池和阳宗海(昆明部分)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0日、9月10日、9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善长效管理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政办〔2008〕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