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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08]8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计生,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萧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伤残、重病、死亡进行救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区成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真实、高效的原则; (二)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依章严格管理、使用、审核原则。 第四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捐助; (三)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部分划拨;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200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指未婚子女,下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伤残或重病,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含)的低保家庭; (四)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且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二)矿山地质测量的工作方法、工作量、质量情况,以及应由矿山提供的资料情况; (三)监测矿山的矿体形态、矿石品位、质量、采矿地质条件等变化情况; (四)储量估算采用的有关参数是否正确,估算方法是否合理,估算结果有无错误,年度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以及与矿山提供的资源储量台帐的对比情况,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结果汇总表的数据是否正确; (五)矿产资源储量的报销是否合理; (六)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村(社区)、单位领取或在萧山区门户网站区人口计生局子网站上下载《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经村 (社区)或单位初审、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后,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对象,在填报《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症、死亡症、低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身份证、入学通知书、不再生育或领养保证书等。 第九条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十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计划生育公益金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的人员,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全额退出补助金。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所取得的补助金额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06)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备告[2008]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