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农业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行政执法局 湖州电力局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精神,抓好以下几个重点问题的后续督察工作:一是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省级重点监管区和五个市级重点监管区整治的巩固深化情况;二是近几年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三是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案件的整改情况;四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落实情况;五是化工、医药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措施落实情况及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六是“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所列的7个市级以上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 各县区要对重点环境案件和问题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整改,市里将按照抽查数量不低于60%的密度进行抽查。对于逾期未落实整治要求的案件,一律实行市级挂牌督办。对于逾期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在10%以上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对于已经完成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一年,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全面检查 一是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管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迟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实行限期整改,甚至区域限批。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违法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是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问题和渗滤液污染问题。 三是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等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严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的要求,我市要在前一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及时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三是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依法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2008年7月1日以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流域内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以推进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集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按照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有关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的部署,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该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各县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9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并于9月20日、9月30日、10月15日、10月31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3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生态办。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抓实抓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各类畜牧生态养殖小区、规模化生态养殖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工作,加强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等工作;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根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的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偷排漏排、超标超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污染物处置水平。在前几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查处的企业中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取消一切荣誉评比资格。完善绿色信贷管理体系,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及时向银监委、证监委等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流域进行督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开展对重点地区的重点督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说明情况,督促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判生态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制度,责成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法人代表向公众道歉。通过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8〕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