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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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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环境监测站工作绩效,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充分调动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服务,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监测科技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工作绩效,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主要指标、附加指标和否优指标三大类。

  (一)主要指标

  1、能力建设(30分)

  (1)基础建设(10分)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监测站的人员编制及结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项目中,每项达到标准分别得1分;仪器配置中达到基本仪器配置要求的得1分,达到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的分别得0.5分。

  在辐射监测方面,辐射专职机构设置达到标准的得1分;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和衢州重点站及其他基础站仪器配置达到2008年要求的得1分,其它年度监测仪器配置每一项得0.2分,共2分;达到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的分别得0.5分;按时完成专项资金项目中辐射环境自动站建设任务,得1分。

  (2)项目开展(20分)

  ①基本项目(15分)

  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能开展基本项目(表1)和水源地补充项目(表2)全部监测项目的,得6.5分,每缺一项监测项目扣0.5分,最多扣6.5分。能开展表3前35项监测项目,每开展一项得0.1分,全部开展得3.5分。能开展表3后45项监测项目,每开展一项得0.1分,全部开展得4.5分。

  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氟化物监测项目,每开展一项得0.1分,全部开展得0.5分。

  ②辐射项目(5分)

  具备γ辐射瞬时剂量、中子、氡、表面污染基本监测能力的,每项得0.5分,共2分。

  具备γ能谱、γ辐射累计剂量(TLD)、铀、钍、镭、总α、总β、40K、3H、14C、90Sr、137Cs、工频电磁场、射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监测能力的,每增加一项得0.2分,共3分。

  2、质量管理(10分)

  (1)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并能够持续有效运行,有足够资源保证质量体系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共2分,酌情得分。

  (2)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的平行样分析、加标回收、全程序空白、内部质控考核、仪器长期稳定性检验等质量控制工作,考核合格率达到90%以上,每年年终向上一级环境监测站递交年度质控工作总结。共计2分,酌情得分。

  (3)监测人员持上一级监测站所发的合格证上岗,每个常规项目至少有2人以上取得合格证。共计2分,酌情得分。

  (4)参加国家总站、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辐射站组织的各类质控考核,合格率达到100%的得4分,低于10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4分,最多扣4分。

  3、工作任务(60分)

  (1)例行监测(36分)

  ①及时性(10分)

  以数据报送(邮寄按邮戳)成功之日为准,在规定日期之前(含当天)上报的,得10分;每迟报一天扣0.5分,最多扣10分。

  ②完整性(10分)

  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上报数据。上报数据完整的,得10分;缺任何一条记录扣0.5分,最多扣10分。

  ③准确性(10分)

  所报数据文件未发现错误的,得10分。任何一项数据错误扣0.5分,最多扣10分。

  ④下级监测站能独立完成上级监测站下达的各项监测任务的,得6分。

  若由于下级监测站不具备有关监测项目的监测能力,需向上级监测站提出相关项目监测的委托申请,经上级监测站同意后,由上级监测站协助完成相关项目的监测工作。根据委托监测的工作量,扣减1-6分。

  (2)自动监测(8分)

  ①有完善的自动监测运行管理规定和办法,系统定期清洗或定期巡查、更换试剂及零配件,保证系统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系统故障及时解决,有效数据获取率(辐射监测自动站为月有效数据获取率,以下同)在80%以上。有效数据获取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3分,低于8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3分。

  ②质控样核查或标准源期间核查、人工比对等质量保证满足要求,周检查或月检查(辐射监测自动站为月检查)和月比对合格率在80%以上。周检查或月检查和月比对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3分,低于8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3分。

  ③对异常数据按照异常数据处理程序及时处理。共计2分,酌情得分。

  (3)应急监测(8分)

  ①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及时完成应急监测工作。共计3分,酌情得分。

  ②及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报送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监测快报。共计3分,酌情得分。

  ③开展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演练。共计2分,酌情得分。

  (4)政务信息(5分)

  ①重大环境监测信息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完成并被采用每条0.4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②一般环境监测信息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完成并被采用每条0.2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③按照上报的信息被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辐射环境监测站采用的数量多少排序得分,排名第一得1分,第二名得0.9分,余类推,第十一名得0分,若出现同样信息数量,则将相应的排名分数平均。

  (5)其他(3分)

  及时对下级站开展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共计3分,酌情得分。

  (二)附加指标

  1、年度内监测站获得省级以上单项或综合奖励的,每项加1分。

  2、积极立项开展科研工作。酌情得分,最多不超过4分。

  3、年度内科研项目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的,加1-10分(其中: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加10分,获二等奖的加8分,获三等奖的加6分;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厅局或地市级一等奖的加5分,获二等奖的加3分,获三等奖的加1分;作为协作完成单位的获奖项目,只对第一协作单位进行加分操作,分数按对应奖项主要完成单位加分的50%计算)。

  4、定期开展(至少每季度一次)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分析,提出决策管理建议,并及时(次季度第一个月中旬以前)报送同级环保局,加4分。

  (三)否优指标

  1、单位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没有建立处置突发环境(含核与辐射,以下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案,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未按预案及时开展监测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时通过计量认证复审或未通过计量认证监督检查。

  5、未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的布置开展并完成专项工作。

  6、受到厅局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

  三、考核组织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和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考核,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考核。

  (二)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县级站55分)以上的,为合格;设区市监测站考核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县级站考核综合得分在5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等次在各设区市环保局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按照被考核监测站数量20%的比例确定。有否优事项发生的,不得评为优秀。

  (三)考核程序

  1、自评。被考核监测站按照考核内容于每年年底前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2、初评。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和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下一级环境监测站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打分。各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与考核优秀监测站建议名单报同级环保局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各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于1月15日前分别将县级环境监测站和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初评结果及考核优秀建议名单报省环保局。县级考核优秀监测站的建议数量可控制在被考核监测站总数的30%左右。

  3、审核、公示。省环保局监测科技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议考核优秀监测站进行审核,于1月20日前确定初步表彰名单,并在全省环保系统进行公示。

  4、表彰。表彰名单经局人事处审核,报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省环保局发文公布。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环发〔200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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