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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浙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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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2号)第七部分“可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解决长期临时工(家属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农林渔场临时工的养老保障问题,仍按下述规定执行。对计划内临时工,1979年原省劳动局、总工会规定:“凡是1970年9月20日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劳动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计划外临时工,从1984年10月1日起,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对1970年9月20日前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中间从未间断过工作,现仍在该单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按月发放生活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条件的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各地应妥善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在开展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试点的地方,应将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列入参保对象,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浙政发〔2008〕3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老〔200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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