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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