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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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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

  去年5月太湖蓝藻大规模暴发后,国务院两次在无锡召开座谈会,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手抓综合治理,一手抓应急防范,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今年5月,省政府专门召开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今年的蓝藻应对应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通过省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饮用水安全得到较好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较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有所加强。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近年来,太湖全湖营养盐浓度长期在较高水平波动,南太湖每年的蓝藻水华暴发期有所提前,持续时间拉长,面积和程度加大,而且呈现常态化趋势。特别是湖州地区近岸水域及环湖河流,由于受风向、太湖环流、太湖水位抬高造成顶托倒灌等影响,蓝藻水华暴发的严重性和饮用水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河网水体水质水情也不容乐观,工业结构调整、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进展还不够快,污染物排放总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仍然居高不下。这些情况表明,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监管任务都还十分艰巨。

  环太湖地区是长江三角洲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治理好太湖水环境,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生态良性循环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把做好太湖蓝藻应对应急、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本地本部门的紧要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全面部署,科学实施,确保完成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太湖治理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总体要求和治理目标

  总体要求: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科学治理,进一步加快城乡引供水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蓝藻和突发水污染应急体系,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强工业、农业面源、船舶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加快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网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总体治理目标:到2012年,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有较大改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所改善,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超允许排放量部分削减50%(2005年为基准年),入湖断面水质保持三类;有效防治蓝藻水华。到2020年,流域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体方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入太湖河流水质稳定保持三类,平原河网水质以四类为主,全面消除劣五类,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环境。

  杭嘉湖地区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和《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现“五个确保”

  一是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加强太湖水环境监测监控和预测预警,通过卫星遥感、辅助人工采样和气象观测等,共同构建严密的监测网络。完善我省入湖和跨界的主要河道及断面的水量水质自动监测站布局,所有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企业建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加快建设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太湖蓝藻暴发期间,要加密监测频次,增加监测指标,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落实“控、清、拦、捞、冲”等蓝藻应对措施,有效削减水源地取水口蓝藻,积极探索跨区域的蓝藻联合打捞机制。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提高自来水深度处理和区域联合供水能力,全面建立“源水互备、供水互通、送水互济”的饮用水保障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蓝藻大规模暴发和突发水污染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事件,及时、有序、有效实施应急和处置。

  二是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加强污染减排,必须多管齐下、联动推进。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为依据,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禁止审批排放含氮含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其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点水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工程建设,大力开展河道清淤和生态修复,有效削减水体内源污染。加强执法监管,坚决查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对超标排污企业严格实施限期治理,治理后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

  三是确保建制镇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建成。2008年底前,我省太湖流域74个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要全面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此同时,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厂的脱氮除磷改造。到2010年,杭嘉湖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要加快实行集中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要按照就地消化、循环生态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治理。到2010年底,太湖流域6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处理。

  四是确保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加快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业循环经济。大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到2010年,杭嘉湖地区全面完成存栏猪1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治理,其中湖州、嘉兴两市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这项任务。严格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杭嘉湖地区外荡水域不再新增核发水产养殖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对规模化水产养殖场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后达不到环保标准的,要坚决关闭。大力发展健康生态养殖模式,结合实施国家和省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对排放尾水进行生物净化处理,达到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加快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到2010年,测土配方施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实施面积达到70%以上,力争化肥、农药使用总量分别下降6%和20%,化肥和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个、10个百分点。

  五是确保入湖断面水质总体上不低于三类水标准。湖州市地处太湖上游,要切实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入湖水质。要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使夹浦断面及早达到三类水质标准,其他5个入湖断面要稳定保持在三类水质,力争有所改善。杭州市境内省控断面要及早消灭劣五类。嘉兴市出境水要优于入境水,境内优于五类水质的省控断面比例2012年前要达到50%以上,促进整个河网水质稳步改善。

  四、落实项目,加大投入

  加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和深化细化工作。深入开展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必须加快实施苕溪清水入湖、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京杭运河(浙江段)及河道综合整治等“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对列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要进一步纳入“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三个千亿工程”和省重点建设计划。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制订重大项目年度推进计划。近期拟实施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实施合力。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积极争取我省具有流域性功能的重大项目得到国家更大的支持。强化跨地区项目实施的区域联动,特别是在推进“三大清水环境工程”中,加强省有关部门和杭嘉湖地区的协调和互动,为工程及早开工上马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项目资金,适当增加各级财政在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投入,加强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配套。进一步推进环保城建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强化科技支撑。依托“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技专项”等计划实施,进一步加大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投入力度。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污泥处理、高效低耗具脱氮除磷功能的村镇生活污水处理、高浓度氮磷工业废水处理、水环境生态修复、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研发、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为湖泊河网地区水污染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深化改革,创新制度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加强污染源动态管理。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一厂一档管理台账。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监督。对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坚决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新增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与削减量相挂钩。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健全完善各项环保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水环境综合治理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进一步完善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流域和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实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加强排污绩效核算与考核,通过市场手段,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项改革创新,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要先行一步,为其他流域和地区提供借鉴经验。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在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杭嘉湖地区各级政府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市县政府是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分担机制。杭嘉湖三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对蓝藻和水污染突发事件、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应急预案,抓紧报省政府备案。应对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事关重大、任务艰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水环境和蓝藻监测预警,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监管控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情监测和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应急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饮用水危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在生态省建设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要重视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太湖水质和应急工作信息的统一管理。要着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客观报道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参与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发〔200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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