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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若干意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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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2008)13号)精神,为了切实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县(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台政函(2005)98号),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实施“清洁家园三年行动计划”为载体,按照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政府主导、分级负担、规范运作、制度保障”的要求,加快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切实改变农村环境“脏、乱、差”状况,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二是坚持事权、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三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城乡一体,集中处理。四是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提高,注重长效管理。

  三、工作目标

  2010年,行政村基本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街道)建成区环卫保洁水平基本达到城市环卫保洁标准要求;2012年,全部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中到2008年,全市三分之二行政村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街道)建成区建立专业保洁队伍;2009年,80%的行政村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街道)建成区专业保洁队伍数量基本达到定额要求,设施、设备基本完备;2010年,90%的行政村实现环卫保洁达标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乡镇(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街道)建成区环卫保洁水平基本达到城市环卫保洁标准要求。已经完成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任务和全部实现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县(市、区),要着重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不断提高集中无害化处理和长效保洁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垃圾集中处理运作机制。按照运作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中转、县处理” 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运作模式。离县城填埋场较远的山区、海岛乡镇,采取“户集、村收(就地分拣)、镇运、镇处理”的模式,离乡镇较远的山区、海岛村,采取“户集、村收(就地分拣)、村处理”的模式。

  (二)加快建设标准化、无害化的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处理无害化要求,加快建设标准化的收运和处理设施。

  ——户配垃圾箱。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一户或几户配置一个垃圾箱。

  ——村建垃圾房,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根据村庄规模和规划,每个行政村或几个自然村设置若干个垃圾收集点或一个垃圾房,每150户左右配一名保洁员和一辆保洁车。

  ——镇设垃圾中转站,配备清运车。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座垃圾中转站,配置从村垃圾房经镇中转站到县垃圾处理场的垃圾专用清运车。

  ——县建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无害化处理厂(场),区域面积大或分散的县(市、区)建设2 座以上。没有达标的县级填埋场要抓紧改造达标。没有县级无害化处理厂(场)的要抓紧建设投运。

  (三)加快建立多元投入的市场运作机制。按照投入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制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集中处理的扶持政策,吸收各类资本投资经营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步伐。

  (四)加快建立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经费保障制度化的要求,加快建立“以县为主、市级奖励,镇村共担、农户适当缴费”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一次性设施投入的“以奖代补”机制,加大各级财政对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快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目标。

  (五)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持续保洁、管理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村庄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和定期督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定期回访、新闻曝光等办法,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奖勤罚懒,工效挂钩,实现农村垃圾保洁的持续化。

  五、职责分工

  (一)市级:负责全市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协调、

  检查考核。由市农办牵头,市建设规划局承担具体行业管理,市

  发改委、财政、水利、环保、工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协调配合。

  (二)县(市、区)级:负责本区域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领导协调、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负责落实具体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的正常运转;负责各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镇(街道)级:负责本地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筒、垃圾清运车等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建成区内及各行政村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负责明确所辖行政村的保洁员数量、保洁标准和垃圾收集点、垃圾房的建设方式、数量;负责村保洁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负责建成区卫生保洁及河道漂浮垃圾的统一清理。

  (四)村级:负责本村范围内垃圾房的建设;负责垃圾收集点的设置;负责专业保洁员队伍的建立;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户、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和村内道路及公共区域保洁;负责建立村干部包干制度,落实村内保洁区域责任分包;负责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制定《卫生保洁村规民约》,监督、纠正农户和村内企事业单位的乱扔乱倒垃圾行为;负责定期在村公示栏公布垃圾收集、保洁情况。

  (五)村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负责监督本单位人员的垃圾倾倒行为;按照环保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进行处置;按有关规定自觉缴纳垃圾处理费用。

  (六)农户:负责门前“三包”,清扫门前屋后的垃圾,将垃圾入箱或收集点,确保无生活污水溢流。

  六、费用分担

  (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经费

  1、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投入,由县(市、区)负责。

  2、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清运车等处理机械设施设备投入,由乡镇(街道)承担为主,县(市、区)补助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费用)的50%。

  3、村级垃圾箱(筒)、收集点、收集站、保洁车等设施设备 投入,由村级承担为主,乡镇(街道)补助30%—50%,具体视村集体经济状况而定。

  (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1、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费用和乡镇垃圾中转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包括从乡镇垃圾中转站到县〈市、区〉垃圾焚烧〈填埋〉场的垃圾清运费用),由县(市、区)负责。

  2、从村垃圾房到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清运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

  3、村级保洁员开支,以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农户、村级企事业单位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为主,对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支付的,由县(市、区)、乡镇各补助25%。

  4、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按产生的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用。

  (三)市专项资金和收费制度

  1、市财政建立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500万元,按财政体制用于补助市区范围内乡镇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和农村环卫保洁清运。

  2、逐步推行农村垃圾收费制度,市里适时出台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和标准。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若干意见-法律法规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台政发〔200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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