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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2008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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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开展2008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开展2008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八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我市2008年度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块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8月上旬)。各县(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8年8月中旬~11月)。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水产和船舶等传统行业以及涉危(化)等环境隐患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并分别于2008年8月10日、9月10日、10月10日、11月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08年11月)。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08年11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城建、水利围垦、农林、环保、安全监管、港务、海事、工商、水务等1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按照省、市的要求,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狠抓落实。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和水产、船舶以及化工等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各县(区)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续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同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加强跟踪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依法有序监督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开展2008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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