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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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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点击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 民政部纠风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民政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等);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条 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事务)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十条 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获得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推荐申报,经民政部纠风办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并命名。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推荐申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民政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民政部纠风办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名单在《中国社会报》和民政部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由民政部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如发现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优抚事业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坚持办院宗旨,重视行风创建。坚持正确的办院宗旨,以优抚对象为中心,完成收治任务;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纳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优抚对象的优抚政策,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对优抚对象关注的信息进行公开;供养资金、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优抚医院实施医药分级、独立核算,严格药品管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全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三、加强职业道德,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推行服务“零差错”质量标准,实行人性化服务。

  四、改善院容院貌,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院容院貌。光荣院规划合理,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居住用房满足供养需要;居室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方便老人生活起居;院荣院貌整洁美观,老人日常活动区域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维修改善有计划,经费投入有保障,达到当地养老事业一流水平。优抚医院医疗服务流程规范便捷,基础医疗和护理水平较好;不断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展示医院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遵纪守法,行业作风优良。光荣院有院务管理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纪律、工作守则,杜绝违法违纪行为。优抚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坚持廉洁行医,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心理治疗。优抚事业单位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责任明晰。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行风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记录;创建活动经常化,宣传机制有效,监督检查到位。

  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公开;建立健全岗位道德规范和岗位服务标准,推行规范化管理,各岗位实现标准化服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分明,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办事程序规范、透明。

  三、设施保护得力,业务成绩显著。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宗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完好,相关纪念设施无破损、无锈蚀、无涂抹、无人为毁坏;烈士档案、烈士遗物妥善保管,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和编撰工作完善,陈列展示主题鲜明;烈士纪念设施附属文物保护制度健全,文物鉴定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烈士纪念活动经常化,活动形式多样。

  四、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文明优质。烈士墓区庄严肃穆,环境整洁美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举止文明,用语规范,服装整洁,服务周到;便民服务设施齐全。

  五、严格遵纪守法,行业作风优良。领导班子团结协作,高效廉洁;严格按照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政策法规办事,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等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岗位纪律、工作守则,无违法违纪行为;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军休服务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创建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行风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制订创建活动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有创建活动记录,建立行风建设文书档案;把行风建设工作成效纳入评先评优活动内容。

  二、队伍建设过硬,行业风气优良。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健全、领导坚强、民主决策、高效廉洁,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争先创优意识和组织实施能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服务规范,熟悉军休服务管理业务,与军休干部关系融洽。

  三、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规范。实施制度化、规范化服务管理,学习、服务、管理、车辆、财务等各项制度健全;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无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生;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业务、财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四、服务文明优质,环境优美和谐。军休干部政策全面落实;工作人员服务用语文明、规范,积极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学习和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周密、内容丰富、活动经常、组织有力;有固定学习活动场所,配有相应设施;军休园区规划整齐、布局合理、卫生整洁、舒适宜人。

  五、严格依法办事,高效廉洁公正。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依法规范服务管理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军休人员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严格按文件规定管理军休安置经费;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无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民主测评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优。

军用饮食供应站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领导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行风建设纳入军供站建设总体目标管理;建立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把行风建设工作成效纳入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科学规范。严格执行《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军用饮食供应工作管理、保密、安全和财务、物资管理等制度健全;与卫生、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实现工作制度化、正规化、标准化;站务公开,完善过往部队接待沟通和意见办理反馈机制。

  三、宗旨意识牢固,供应保障有力。认真研究探索新的军供保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满足部队在战略机动中应急持续保障、安全保密供应的要求;不断完善各类应急供应保障方案,加强应急能力、军供队伍和信息化建设,结合保障任务组织应急供应演练,提高各种情况下的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能够拉得动、展得开、供得上。全年无错误、漏供事故,饮食饮水无不洁事件。

  四、行业风气优化,服务文明优质。配齐配强保障人员,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专业技能符合要求,工作人员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作风优良,恪守职业道德;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和完善,服务保障功能健全,供应保障效率高,营造温馨服务环境;严格按照供应通报标准组织饮食供应,保证饭菜质量;主动为过往部队提供方便,实行24小时值班和接待。

  五、遵规守纪严格,办事廉洁公正。按照规定收取就餐部队伙食费,严格执行岗位纪律;严格执行卫生法规,做到购料新鲜、投料标准、配餐科学、注重营养、化验准确,饭菜保质保量;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监督,接受部队的业务指导,主动听取过往官兵的意见建议,保证来自社会和部队的监督渠道畅通;民主测评部队满意度为优。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责任明晰。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制订创建活动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把创建活动纳入目标管理。

  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供养对象的饮食起居、医疗保障、丧葬服务得到落实,文化生活得到改善,供养服务符合标准;建立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供养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敬老院规划合理,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配套设施完善;维修改造有计划,经费投入有保障,达到当地养老事业一流水平;居室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方便老人生活起居;院容院貌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四、服务文明优质,满足老年需求。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岗位规范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仪容仪表端庄,严格操作规程,用语文明规范,待人热情耐心,办事诚实守信;在院供养对象的膳食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满足老年需求。

  五、严格遵纪守法,行业作风优良。有院务管理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及损害供养对象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岗位纪律、工作守则;保障在院供养对象和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渠道畅通;民主测评供养对象满意度为优。

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领导重视,机制健全。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创建活动纳入福利彩票机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

  二、依法运营,科学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彩票管理条例》;坚持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和“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福利彩票的公益、安全、责任、诚信、创新和品牌理念;弘扬“诚信、公正、廉明、守规”的行风;安全风险意识强,防范措施到位;积极开拓彩票市场,努力扩大发行,促进福利彩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坚持依法管理、机构专营、统一发行的原则。在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安全管理、资金结算、财务管理、市场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方面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有错必改,全年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四、爱岗敬业,作风优良。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机构职责明确,工作高效,政令畅通;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

  五、服务优质,公信力强。努力服务彩民,彩民咨询、投诉、监督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件件有回复;把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贯穿到发行、销售各个环节,提升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公信力;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健全。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创建活动;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把创建活动纳入机构的总体目标管理;建立创建活动文书档案。

  二、服务优质,作风优良。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不低于95%,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无索贿、受贿现象,监督投诉渠道畅通;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优。

  三、院务公开,管理规范。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流程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规章制度公开;对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公开,使用得当;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在院老年人和残疾人档案健全;完成当地政府安排的“三无”对象接纳任务。

  四、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整洁。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基础设施完善,规划合理,功能齐全,居住环境舒适,达到行业建设基本规范;院容院貌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机制完善,责任到位。建立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和每个岗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责任落实到位;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儿童福利机构总体目标管理;制定符合实际的创建工作方案,切实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二、制度健全,依法办事。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等各项工作体系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从促进儿童自身发展出发,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国内和涉外送养工作;具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手续完备。

  三、服务优质,环境良好。工作人员业务熟练,服务优质。按照儿童的特点提供良好的基本护理服务或特殊护理服务,并有完整的护理记录;重视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完善,功能条块分明,达到基本规范,满足儿童的需求;院容院貌整洁,环境卫生和儿童起居室、服装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院务公开,作风优良。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相关院务要做到透明、公开;工作人员作风优良,举止文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捐赠款物按规定登记入册、公开,使用得当。

  五、民主评议,接受监督。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设立群众意见箱、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群众诉求途径保持畅通;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殡葬服务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领导有力,队伍配备科学。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领导机制,制定行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分解方案,把创建活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管理、技术和工勤人员配备合理,人员年龄、知识结构合理;从事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殡仪服务、墓地管理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数比例不低于70%。

  二、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根据当地死亡人口数量、服务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绿化面积比例不低于40%,公墓建设生态化、园林化,墓碑小型化、墓穴集约化;根据服务需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专用设备;服务场所肃穆整洁,配有桌椅等必要的服务辅助设施。

  三、管理完善,服务水平优质。岗位责任制、考评奖惩、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骨灰盒利润不高于20%,中低档次殡葬用品比例不低于30%,保证低价商品足额供应,无强行提供服务、捆绑销售等问题;殡葬职工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殡仪操作规程和《殡葬职工守则》,服务专业,举止文明,用语规范,着装整洁,廉洁守纪。

  四、创新举措,鼓励科学殡葬。免除城乡低收入和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选择骨灰深埋、撒散、海葬的实行费用减免。

  五、事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相关政策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服务场所设有指示性标志和咨询服务台;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设立意见箱、咨询或投诉电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对举报、投诉件件有回复,整改措施落实;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救助管理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建立工作机制,责任落实到位。建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行风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有具体活动记录;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签订行风建设责任状;将行风建设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纳入评先评优;保证行风建设工作经费。

  二、合理配备人员,队伍建设过硬。按照规定合理配备领导班子与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团结协作,民主决策,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爱岗敬业,熟悉业务,全年无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三、实行政务公开,管理严格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业务条件等信息公开透明;设有群众意见箱,公开咨询、投诉电话;群众意见办理机制健全,建有台帐,处理有结果;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四、操作规程明确,服务优质高效。严格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以人为本,实施分类救助;建立完善的受助人员物品登记、保管、领取制度;求(受)助人员档案保存完好、内容完整、填写规范;工作人员佩证上岗、仪容整洁、言行文明、服务周到;求助热线24小时畅通,用语文明,应答准确,不主动挂断电话。

  五、环境整洁卫生,设施设备齐全。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完善,功能条块分明,对服务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有经费投入,能够满足救助需求。站容站貌整洁规范,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到位,行风建设落实。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符合实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有具体落实措施。

  二、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学习、登记员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制度和个案处理、申请人激增等情况应急制度;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使用、保管及移交符合要求;空白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证书统一上交和登记备案;全年无违法违纪事件。

  三、机构正规健全,登记区域合理。登记机构成立有正式批文并经过公示,属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登记员为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人数达到规范要求;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要求的标识牌,在醒目处公告办公时间;按规定面积配备独立办公场所,登记机构分设侯登室(区)、登记室(区)、档案室。各服务区域规划合理,登记和侯登区域宽敞、明亮、整洁、温馨,配有桌椅、笔、表格样式,秩序井然。

  四、工作流程规范,服务优质周到。依法行政,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登记符合规定的流程;登记员熟知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在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举止得体,态度和蔼。

  五、政务公开,行业作风优良。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投诉电话及咨询电话等公开展示,电话在114查号台有登记;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当事人免费查阅;定期开展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处理,整改措施落实;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乡镇民政工作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高度重视,机制完善。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推行民政对象评议制;将民政工作纳入乡镇工作目标考核序列之中,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依法指导、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辖区内各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村(居)民自治活动正常有序;没有群体上访情况发生。

  三、制度健全,办事高效廉洁。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弱势群体救助、村(居)委会换届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救助资金及实物实行一级发放制,灾害救助做到及时准确有效,救助做到积极主动、服务基层;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财务实行一支笔签批制度,一切开支符合规定;接待群众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理制;每季度对民政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扶贫济困、走访慰问、帮扶特困户等便民措施落实;办公场所环境整洁,民政服务对象资料健全,各类文件资料管理有序;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四、政务公开,人员综合素质高。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公布上墙。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管理和各类民政救助对象款物的发放及时,公开透明,符合政策规定。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周到细致,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求真务实,办事公正。全年没有以权谋私、优亲厚友、酗酒赌博、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渠道畅通,整改措施有力。采取发放意见征询书、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群众意见箱、咨询或投诉电话等方式,征求民政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保持群众投诉、监督渠道畅通,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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