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3.9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