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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基础测绘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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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2009年5月12日,《基础测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第556号令公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成就,也是全国测绘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学习《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充实了测绘法确立的基础测绘制度,明确了基础测绘工作遵循的原则,完善了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程序,规范了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活动,细化了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建立了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机制,强化了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加强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条例》确立了“加强基础研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赋予了测绘部门统筹协调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职责。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从事基础测绘工作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基础测绘是测绘事业立业之基,保障服务之本。《条例》作为测绘法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是兼具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为基础测绘事业谋长远、统全局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提高基础测绘服务保障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也为我们促进基础测绘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精心组织,扩大宣传《条例》的影响面

  国家测绘局计划于7月初举办《条例》培训班,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7月底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要以从事基础测绘管理和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人员为重点,以《条例》单行本和《条例》释义为教材,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本地区《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在宣传活动中,要动员测绘行业单位参与宣传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条例》的宣传作为今年8月29日测绘法宣传日的主要内容,在全国掀起宣传《条例》的高潮。

  为做好有关的学习、宣传工作,国家测绘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编写了《条例》释义,并委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条例》单行本和《条例》释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条例》单行本及《条例》释义订购工作。

  三、抓紧落实, 提高贯彻《条例》的执行力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契机,在贯彻落实上想实招、用实劲、重实效。首先,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基础测绘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结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争取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立项,使《条例》各项规定在本地区得到落实。其次,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编制及列入预算上取得新突破,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上赢得新进展,在基础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上展现新亮点,在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上创造新经验。第三,要认真研究清理现有的基础测绘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与《条例》的衔接和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保持我国测绘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内容,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我国基础测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快基础测绘建设,提高基础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基础测绘条例》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测办[20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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