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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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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部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和《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各级专家管理相关规定。各地要参照《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有关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努力做到专家管理有机构、有领导、有人员、有经费,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培训、交流和信息沟通工作。

  三、落实应急装备。积极协调安排资金,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有效开展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是指入选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

  专家组和专家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和建设。

  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按本办法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组和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 建立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学术活动、学术研究成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协助专家组组长组织和召集专家组专家会议;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工作;

  (四)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联络专家,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五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突发事件应对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了解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在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具有现场处置和一定管理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及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之规定向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推荐专业领域相应专家的后备人选名单。推荐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根据被推荐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并且在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中遴选出专家组专家,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三)经批准后的专家组专家和专家库专家名单将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公示。

  第七条 专家组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专家组专家聘书。

  专家组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的专家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家组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咨询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退出专家组。

  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组专家,国土资源部有权解聘。

  第九条 各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与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以国家地质灾害应急专家身份担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须事先应征得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同意。

  未经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擅自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其他活动。

  专家组专家参加除国土资源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委托的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其意见或建议不代表国土资源部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派请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加各类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为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

  (二)参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专家库和专家组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需按照有关要求不得泄露担任专家期间获知的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违者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在国土资源部应急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家组专家会议,总结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技术的研讨和交流等。

  (二)组织有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指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专家如不能承担任务或不能按时到达,需在事前及时说明。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国土资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不低于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国土资源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专业、专长

工作单位

1

王思敬

中国工程院院士、研究员

工程地质

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2

卢耀如

中国工程院院士、研究员、教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3

陈祖煜

中国科学院院士、教授级高工

岩土及边坡和建筑物抗滑稳定分析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岩土所

4

郑颖人

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

岩土工程、隧道工程、边坡工程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

5

李烈荣

三峡地防办主任、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管理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殷跃平

主任、研究员

地质灾害治理

中国地质调查局

7

张作辰

处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地质灾害处

8

田廷山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9

李文鹏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10

刘传正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工程地质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11

周平根

主任、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12

李铁锋

处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13

胡瑞林

研究员

工程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14

程晓陶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力学与河流海岸动力学、洪水风险分析与评价、水旱灾害应急响应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15

陈晓东

教授级高工

工程地质跨海特大型公路桥梁勘察技术与管理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16

杨俊峰

副总经理、研究员

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及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7

张玉芳

研究员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铁道科学院铁道建筑研究所

18

何满潮

院长、教授、博导

地质工程、岩土工程,深部工程地质力学、地质灾害远程监测预报、深井热害控制和深部热能开发利用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19

武 强

所长、教授

地质灾害、矿山水害、矿山环境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

李广杰

教师、教授

环境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地质工程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

21

黄学斌

指挥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工程地质、灾害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及预警预报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中心

22

徐开祥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中心

23

唐辉明

副校长、教授

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4

殷坤龙

常务副院长、教授

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5

苏爱军

所长、教授级高工

地质工程、岩土工程,地质灾害防治与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

26

雷明堂

主任、研究员

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防治、岩溶水文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27

刘希林

主任、教授

自然地理学、泥石流灾害

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28

黄润秋

副校长、教授

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岩土力学与工程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

29

许 强

院长、教授、博导

滑坡灾害预测评价与应急处置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30

乔建平

原党委书记、副所长,研究员、博导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机理分析、规律研究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31

崔 鹏

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地质灾害

中科院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

32

柴贺军

副总工、所长、研究员

道路工程、地质灾害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33

张永兴

院长、教授

岩土工程减灾

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34

彭建兵

院长、二级教授

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岩土工程

长安大学

35

马惠民

副院长、研究员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6

廖小平

副总工程师、研究员

岩土工程,边坡工程与滑坡防治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

37

孙建平

处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38

张 青

室主任、教授级高工

地质仪器、地质灾害监测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39

谢章中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40

陈红旗

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41

程温鸣

室主任、教授级高工

地质工程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42

胡时友

所长、教授级高工

探矿工程、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43

石胜伟

主任、教授级高工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44

裴建国

副主任(正处级)、研究员

岩溶水文地质、岩溶环境地质、岩溶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45

吴树仁

部重点实验室主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所

46

张永双

副主任、研究员

地质工程、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所

47

张茂省

处长、研究员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

48

唐亚明

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

49

冯小铭

研究员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

50

叶念军

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南京地质调查中心

51

孙晓明

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和海洋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52

肖国强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53

黄长生

水环研究室主任、教授级高工

环境地质、地质灾害治理勘察设计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54

金维群

技术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

环境地质、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

55

王晓光

项目办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水工环、技术质量管理

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56

都基众

水环室主任、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57

郑万模

主任、教授级高工

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

中国地调局成都地调中心

58

魏伦武

副处长、教授级高工

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

59

李宗亮

水环室副主任
教授级高工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泥石流防治规划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调查中心

60

李晓春

主任科员、高工

地质工程、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

61

张开军

主任科员、高工

地质工程、工程地质与地质灾害

中国地质调查局

62

韦京莲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63

叶 超

队长兼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水资源 地学

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64

王家兵

副站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5

丁 雍

副书记、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

天津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6

雒国忠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7

马百衡

主任、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68

郭振中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山西省地质勘查局

69

周永昌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70

杨建勋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71

曹志忠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

72

于振学

站长兼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辽宁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73

王德隆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74

赵清华

总工、研究员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75

王立春

主任、研究员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76

石义强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黑龙江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77

郭长林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黑龙江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78

王寒梅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79

严学新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工程地质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80

李后尧

总工、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灾害评估中心

81

肖 亮

部门主任、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82

姜 云

地灾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83

刘锦文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

浙江省地矿勘察院

84

方 星

处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85

程 霞

副调研员、高级工程师

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86

郑维忠

副总工程师、总工办主任、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87

郑蔚雯

地质灾害防治科科长、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88

颜 春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89

龙正根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90

徐军祥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91

徐 品

副站长、研究员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92

商真平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地质灾害调查、治理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93

魏玉虎

应急办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

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94

徐绍宇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灾害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95

杨世松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96

陈 平

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97

李贵仁

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水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98

梁池生

处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广东省地质局

99

张建国

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0

王举平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地质灾害、岩土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1

施 杰

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2

胡 剑

站长、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地质、水文地质数值计算

海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3

徐忠胜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海南地质综合勘察设计院

104

杜春兰

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重庆市地勘局208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05

张良建

副队长、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重庆市地勘局南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06

郑 勇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7

李云贵

站长、教授级高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08

张建江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地质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09

赵国宣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贵州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0

王 宇

院长、书记、教授级高工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1

张红兵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防治

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2

周成灿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地质,地质灾害防治、水工环地质勘察、环境工程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13

刘 伟

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地质灾害

西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14

赵法锁

总工程师、所长、教 授

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分析评价与防治

长安大学

115

康金栓

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

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16

黎志恒

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7

赵 成

副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甘肃省地质环境监测院

118

赵家绪

站长、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119

许伟林

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水工环地质

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

120

吴学华

科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121

陆彦俊

副院长、高级工程师

基础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

122

李志强

科长、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123

刘学军

副院长、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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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宝萍

教授

工程地质

中国地质大学

  附件3: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

  一、应急专家组职责任务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中心)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响应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组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应急办函〔2010〕60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织联系应急专家,为部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009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重点,较好地发挥了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作用。特别是对三峡库区凉水井滑坡险情、“6.5”重庆武隆山体崩塌灾情和“7.23”四川康定泥石流灾情等多起重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2010年工作重点

  2010年是地质灾害应对形势异常严峻的一年,应急专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作用,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需要积极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二)针对2010年的极端天气增多等情况,重点协助、指导汶川和玉树震区、三峡库区和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协助做好“十二五”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准备工作,参与修订、完善《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预案制修订工作,参与制定、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四)协助、指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应急演练规程、评估指南。

  (五)结合2010年地质灾害应急重点工作,围绕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等重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相关探讨会,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六)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协助、指导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标准、规程、模式等。

  (七)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教材的编写及培训工作。

  (八)选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的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组织专家组成员以客观、科学、全面的态度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编辑《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典型案例分析》,供各级领导和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借鉴和参考。

  (九)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跟踪掌握、消化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和科学技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学术机构及专家学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进一步做好专家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专家组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组内部信息通报、业务交流、保密规定制度。加强与国家、地方和其他部门应急管理专家的交流学习,互通情况,共同探讨研究相关问题。

  附件4:

七个区片及专家组安排

区 片

组 长

责任省(区、市)

责任专家

西北区片

刘传正

青海

赵家绪 许伟林

甘肃

黎志恒 赵 成

陕西

赵法锁 康金栓

西南区片

李文鹏

云南

王 宇 张红兵

贵州

张建江 赵国宣

四川

郑 勇 李云贵

中部区片

黄学斌

湖北

徐绍宇 杨世松

重庆

杜春兰 张良建

华南区片

谢章中

广东

梁池生 张建国

广西

王举平 施 杰

湖南

陈 平 李贵仁

东南区片

周平根

福建

郑维忠 郑蔚雯

浙江

姜 云 刘锦文

江西

颜 春 龙正根

北部区片

郭建强

山西

郭振中 周永昌

宁夏

陆彦俊 吴学华

西部区片

郑万模

新疆

刘学军 李志强

西藏

刘 伟 周成灿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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